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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團體盼林金貴案適用再審新制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羅秉成(左)表示,協會將在新法生效日就替林金貴提起再審。(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羅秉成(左)表示,協會將在新法生效日就替林金貴提起再審。(資料照,記者廖振輝攝)

2015/02/05 10:39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1月23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修正案」放寬再審條件。司改團體今召開記者會肯定,這是讓再審回歸救濟被告,而非糾正法院之錯誤,盼林金貴案能適用再審新制。

民間司改會、冤獄平反協會今召開記者會,肯定立法院修法降低再審門檻。台大法律系助理教授謝煜偉解釋,過去對於再審之條件,限定在「確實之新證據」,這是從嚴解釋,僅判決確定前就存在的證據才算數,再審形同是糾正法院的錯誤。

他指出,新法刪除「確實」,並加入新事實;讓新事實、新證據不管是單獨或綜合判斷,只要是有利於被告,就能聲請再審;這是讓再審的意義回歸到救濟被告。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羅秉成表示,協會將在新法生效日就替林金貴提起再審。

林金貴的義務律師蔡晴羽指出,2008年5月9日晚間在鳳山發生發生一起計程車司機遭殺害案件,警方在5個月後逮補林金貴;但在種種證據都不吻合下,法院仍在2010年認定林金貴因不明動機殺人,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也在同年駁回林金貴的上訴。

她指出,林金貴當晚10時25分在台南佳里有發話紀錄;但警方表示,從案發地鳳山到家裡只要50分鐘,不過法官曾用google搜尋路線規劃,顯示需1時23分才能抵達。這是對林金貴有利的證據,但法院卻未進一步調查,也未提示該證據,而遽下有罪判決。

她認為,這是符合「判決前已存在而未及調查斟酌」之新證據,將以此提出再審,盼法院重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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