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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世文條款」三讀 公務員涉貪定讞禁領退休金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案,未來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在退休、資遣或離職後,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可以再領取退休金,且要追回過去的全部退休金。(記者方賓照攝)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案,未來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在退休、資遣或離職後,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可以再領取退休金,且要追回過去的全部退休金。(記者方賓照攝)

2016/04/22 12:13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有鑑於前營建署長葉世文貪污,二審重判21年,仍可照領退休金。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有「葉世文條款」之稱的「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列公務員任職期間涉貪,判7年以上重罪確定者,不得領退休金,若已支領,也須全數追回。

三讀通過的修正案也明訂,公務人員犯下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者,或者依公務員懲戒法規移送懲戒、送請監察院審查者,不得申辦退休。

此外,本次修法增訂公務人員涉貪,經判刑確定後,即便已退休、資遣或離職,仍應按刑度輕重,追繳一定比例的退休金。

新法規定,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重罪,應自始剝奪退休金;經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者,應減少50%退休金;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3年以下者,減少30%退休金;經判處1年以上、2年以下者,減少20%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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