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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議長賄選案 李全教判4年褫奪公權5年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南檢以涉及議長選舉賄選案,今判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記者蔡文居攝)

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南檢以涉及議長選舉賄選案,今判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記者蔡文居攝)

2016/04/22 16:04

[記者黃文鍠/台南報導]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南檢以涉及議長選舉賄選案,在去年4月,和包括市議員郭秀珠等共8人被提起公訴,歷經超過一年審理,台南地院今日宣判,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

台南地院今日宣判李全教(56歲)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前西港鄉長卓華民(58歲)有期徒刑1年8個月,支付公庫30萬元獲緩刑,議員谷暮•哈就的前任總幹事羅進生(66歲)有期徒刑1年8個月,前台南縣議員吳春成(63歲)有期徒刑8個月;其餘4名被告,包括無黨籍市議員郭秀珠(56歲)、民進黨台南市黨部評委蔡啟新(52歲)、前台南縣議員楊明達(62歲)、前民進黨員林聰彬(48歲)則獲判無罪。

李全教當選議長後,南檢就接獲情資,指他與有意參選副議長的郭秀珠為求勝選,透過蔡啟新、楊明達、吳春成、羅進生、卓華民、林聰彬等人,以每票新台幣30萬元至1000萬元不等之代價,向有投票權之多名市議員行賄。

由於牽連廣泛,南檢深入偵辦後,去年2月初趁李全教欲搭機前往中國時,在機場將他帶回偵辦,並且聲押獲准,前後傳喚相關被告及證人達100多人次、調閱行動電話通聯紀錄達75線、及監視錄影畫面20多處等證物,經詳細比對查證後,認為行求賄選罪嫌明確,以行求賄選罪嫌,在去年4月,將李全教等人提起公訴。

雖然已經起訴8人,但南檢持續補強證據,追查金流,但沒有進一步發現,因此在去年11月再將李簽結,另外兩名涉案市議員莊玉珠、曾王雅雲則予以不起訴處分。

李全教當選議長後,官司不斷,除了議長賄選案外,另涉及議員賄選,及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其中議員賄選案中,李全教的競選總幹事黃澄清等5人一審已經被判處5年到1年7月不等徒刑,目前上訴2審,李全教本人雖然沒有被起訴,但台南高分檢已在去年底發回南檢繼續偵辦。議員當選無效之訴則遭台南地院判決當選無效,全案目前上訴2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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