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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放寬 部分更生人可開計程車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交通部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67條、第87條等相關修正草案,放寬曾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經服刑完畢逾5年,或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的更生人,可開計程車執業。〔資料照,記者侯承旭攝〕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交通部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67條、第87條等相關修正草案,放寬曾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經服刑完畢逾5年,或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的更生人,可開計程車執業。〔資料照,記者侯承旭攝〕

2016/07/07 14:16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考量曾犯「懲治走私條例」的更生人再犯率較低,且對乘客安全危害程度也較低,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交通部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67條、第87條等相關修正草案,放寬曾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經服刑完畢逾5年,或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緩刑之宣告的更生人,可開計程車執業。

不過,有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等前科的更生人,由於社會反彈意見仍大,行政院則沒有放寬這部分的更生人可開計程車。

交通部表示,為維護計程車乘客安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歷次修正第37條,限制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致使更生人反映工作權及基本生活受限,經配合司法院釋字第584號解釋,以及監察院調查意見適度檢討,適度鬆綁犯特定犯罪者終身限制及剝奪其駕駛計程車資格相關規定,因此擬具這次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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