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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 愛滋感染者可相互捐贈器官

政院今通過,放寬愛滋感染者可相互捐贈器官,圖為日前台灣相關團體呼籲民眾要有正確觀念,建立愛滋零歧視的友善社會。(資料照,記者林惠琴攝)

政院今通過,放寬愛滋感染者可相互捐贈器官,圖為日前台灣相關團體呼籲民眾要有正確觀念,建立愛滋零歧視的友善社會。(資料照,記者林惠琴攝)

2016/11/24 14:07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現行愛滋病感染者,不能進行器官捐贈,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草案」,放寬愛滋感染者可相互捐贈器官,此案將送立法院通過。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說,本來愛滋感染者,不能進行器官捐贈,但修法後,若接受器官捐贈者,本身也是愛滋感染者,可接受愛滋捐贈者的器官。

衛福部表示,這次修法是為了顧及愛滋感染者接受器官移植的需要,在等候移植的感染者經過書面同意後,可以使用感染愛滋的器官。

現行法規規定,愛滋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必須通報主管機關,其血液、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也不能使用,修法後,受移植的感染者在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後,就可使用愛滋檢驗呈陽性反應者的器官。

由於現行法律也規定,明知自己是愛滋感染者,卻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院這次修法也免除愛滋感染者捐贈器官給愛滋病患者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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