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關20年電業法 今初審通過

立法院經委會審查電業法,今初審通過。(記者黃佩君攝)
〔記者黃佩君/台北報導〕闖關7次、卡關20年的電業法今在朝野共識下初審通過,出立院經委會,全文96條僅4條保留送院會朝野協商,本會期有望3讀。本次修法除通過開放綠能發電,並規定台電將於6到9年內廠網分離、但可成立控股公司,初審版本更增加優先輸配再生能源,並予輸電費優惠,以及降低非綠能發電業純益回饋門檻,從純益超過實收資本額25%下修至10%,要求其增加環保及綠能投資。
台灣電業法自1965年後就未全文修訂,50年來僅部分修正條文,20年間,草案7次送入立院均未能審議。蔡政府於7月公佈新版本後,多次遭台電工會抗議,黨內也出現相當多異音,甚至傳出本次闖關仍將失敗。但今新版本全文96條初審通過,在朝野共識下送出委員會,劃下全新里程碑。
本次法案修法通過開放再生能源發、輸、配、售,也規定目前唯一的綜合電業台電須在6到9年內進行廠網分離,但可成立控股公司。而此版本原先欲全面開放發電業,在台電工會抗議下,政委張景森拍板僅開放綠能發電,也被批為成自由化程度受限的「妥協版」。
而在立院審查過程中,針對行政院版本也做出部分修訂,加強鼓勵再生能源,並在廠網未分離前保障綠能使用電網權益。包括綠電優先調度原則,亦即修訂第8條,規定在確保電力系統穩定安全下,輸配電業應優先調度、輸配再生能源;以及第10條增加輸配電業在提供電力調度輔助服務並收費時,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將嘉惠排碳係數較低之綠能發、售業者。
但初審通過草案中也有4條爭議較大者保留送朝野協商,包括第3條涉及確立電業管制機關層級及成立時限、第49條對電價費率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引進學者比例、第52條對12歲以下兒童一定用電度數之電業減免、以及第94條2025完全廢核條款中,是否應將蘭嶼等地核廢料處理時程入法等初審通過草案將於19日送院會,4條保留條文於1個月內進行朝野協商,如協商順利,可望本會期全文進入3讀。
對修法成果,經委會召委管碧玲表示,電業自由法雖是長期追求理想,但為加速綠電先行,本次修法無法一步到位;但她也強調,在84%條文50年未修訂的情況下,本次能夠全文修正,也是歷史上很大一步前進。
能源局長林全能則表示,電業法修法後,相關配套法規有高達27條,包括對電力調度及管制機關等規則,將在法案公布後半年內全部提出;而目前再生能源條例修法草案也正在公佈檢視中,將配合電業法修法相關意見重新整合,提出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