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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人員法修正三讀 助產員可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

立法院院會16日三讀通過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立法院長蘇嘉全敲下議事槌,宣布法案通過。(記者羅沛德攝)

立法院院會16日三讀通過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立法院長蘇嘉全敲下議事槌,宣布法案通過。(記者羅沛德攝)

2016/12/16 18:07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助產人員法》部分條文,新增產後護理機構為助產人員的執業處所,將產後護理機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均納入。

綜合媒體報導,現行《助產人員法》規定助產人員僅限於緊急且未固定排班,以及經事先報准情形,才能在產後護理機構執業。立院今下午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2條條文修正後將產後護理機構、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納入助產人員執業處所。

為符合實際需要及加強管理,該修正條文也參照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之規定,同時增訂除急救、應邀出外執行業務外,助產人員因支援或經事先報准,可不在執業登記處所執行業務。

至於第18條條文修正後增訂助產機構停、歇業的相關規範,明訂助產機構停、歇業時,應在30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助產機構停業期間以1年為限,逾1年者,應在屆至日起30日內辦理歇業,若未依規定辦理歇業,主管機關得逕予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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