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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可從軍定義模糊 立委促國防部改正

國防部調整「志願兵甄選基準」,獲准易科罰金等微罪情形得參加志願兵甄選,引發質疑,圖為國軍官兵在三軍聯訓基地進行訓練。(資料照,記者羅添斌攝)。

國防部調整「志願兵甄選基準」,獲准易科罰金等微罪情形得參加志願兵甄選,引發質疑,圖為國軍官兵在三軍聯訓基地進行訓練。(資料照,記者羅添斌攝)。

2017/04/26 11:54

〔記者呂伊萱/台北報導〕國防部調整「志願兵甄選基準」,開放「獲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獲准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等微罪情形,得參加志願兵甄選。但朝野立委質疑,以刑度作為標準而非罪名,若曾意圖縱火、涉及酒駕或詐欺等罪後獲緩刑,也可以入營?國防部副部長李喜明回應認為,立委所提醒的內容也有道理,將自刑度與罪名等方面綜合考量,修正完後,才會列為實際執行的標準。

國軍過去禁止所有曾遭判刑者報名從軍,包括「微罪者」在內,一名因車禍而有過失傷害前科的民眾遭國軍拒絕,因此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2013年作成715號解釋,指其「牴觸人民服公職權利」。國防部因此審酌過失情節輕微的情形,適度同意開放志願兵甄選資格。「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修正案」也已於今年3月30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就「國軍志願士兵甄選基準–微罪入營」專案,邀請國防部和法務部報告並備詢。根據國防部報告,現行報考志願兵的品德規範包括,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涉一、二級毒品且經裁定勒戒者、曾受保護管束等,不得參與甄選。而依大法官釋字、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等情形,國防部適度同意,「獲准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等微罪情形,得參加志願兵甄選。

但包括民進黨立委羅致政、蔡適應、王定宇、莊瑞雄與國民黨立委呂玉玲等多名立委,均提出質疑表示,無論是法務部對「微罪」的定義,或是警察招考資格中,都具體列出罪名定義,但國防部卻僅以緩刑等刑度作為標準,恐出現彈性空間,例如酒駕、詐欺與縱火未遂等,若獲緩刑或易科罰金,是否也得以報考入營?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林純玫初始回覆說,國軍要求標準更高,所以設計時擔心正面列舉罪名,會掛一漏萬,所以採取刑度標準,此項僅是報考資格,後仍有甄選機制,絕對是擇優錄取。李喜明則表示,立委所提醒的內容也有道理,例如酒駕他個人覺得不適合,國防部後續將自刑度與罪名等方面綜合考量,修正完後,才會列為實際執行的標準。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則強調,當然希望志願役到部隊前沒有前科,但在軍中關鍵是軍紀,若軍紀就這麼爛,沒有酒駕吸毒記錄的人,甚至可能到軍中才學壞。李喜明對此嚴肅回答,他敢保證,進入軍中學壞的比例絕對比在社會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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