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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頭族過馬路可否開罰? 立委意見不一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對「低頭族條款」進行討論。(記者鄭鴻達攝)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對「低頭族條款」進行討論。(記者鄭鴻達攝)

2017/05/18 12:04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低頭族過馬路可能造成交通安全疑慮,民進黨立委陳歐珀提案修法可處新台幣300元罰鍰;然審查時,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李昆澤等雖認同此修法立意良善,但條文定義不夠明確、不符比例原則,若開罰恐缺乏法律構成要件明確性,最後全案保留,另定日期併案審查。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之一為陳歐珀等對於道交條例第78條之增訂提案,主要是針對日漸頻繁出現的邊滑手機、邊過馬路的低頭族,增訂新台幣300元的行政罰處罰條款。

擔任今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會議主席的陳歐珀,所提草案條文內容為「穿越馬路時,未盡注意義務低頭凝視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妨礙公眾及車輛通行者。」

在條文討論時,李昆澤提醒指出,難道是只要手持行動電話就開罰,但這與導致妨礙交通安全並無明顯關聯,應針對有導致妨礙交通安全才罰,那過馬路看路人、想事情是否也可開罰?若定義不清,恐造成警方執法上的困難。

周春米強調,汽車駕駛跟行人用手機的危險程度不一樣,應有一定程度的劃分,因手持行動電話是否妨礙交通安全很難判斷,恐造成執法困難,建議將此回歸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範疇,而非放在處罰,屆時若違反注意義務就有責任,不宜動輒處罰。

立委葉宜津則認為,許多開車族都有經驗,會看到行人滑手機到忘神停在路中央,儘管很氣,但能因此就處罰嗎?這不符比例原則,若在路口看廣告傳單、一邊走路一邊吃冰,這與看手機有何異,若沒具體訂定很難處罰。

陳歐珀最後裁示本案保留,與其他案另定日期併案處理;他強調,美國有許多類似針對低頭族的處罰條例,此提案不是針對使用行動電話,而是針對滑手機的低頭族,開罰300元罰則不重,修法目的在於善意提醒,不在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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