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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決議:自主墮胎年齡從20歲降至18歲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組今天對於「優生保健法」有關人工流產的規定,做出多項決議。(情境照)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組今天對於「優生保健法」有關人工流產的規定,做出多項決議。(情境照)

2017/05/18 20:08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組今通過多項重大決議,其中,也決議建議修訂優生保健法「未滿20歲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實施人工流產」的規定,改為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可自行決定,未滿18歲者若與法定代理人意見不同,應由司法或行政機關介入決定;並建議修法,增設「已婚婦女須配偶同意才可人工流產」的例外條款,以保障遭家暴或正在打離婚官司的婦女權益。

分組會議中討論未成年人的人工流產修法議題,初步決議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9條,關於未成年人與有配偶婦女的人工流產決定權規定,以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及行政爭端解決機制。

決議指出,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未滿20歲者一旦懷孕,而欲實施人工流產,無任何例外,均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進行,國是委員們認為這將迫使未成年人,若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要進行人工流產時,只能尋求密醫或其他違法管道,此法條違反兒童少年身心保護精神與國際規範,建議主管機關應即刻研議修法。

分組並具體建議修法方向,滿18歲以上的未成年可自行決定是否人工流產,而未滿18歲者在與法定代理人的意見不一時,應設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介入的機制,以協助未成年人做成決定,以保護其身心健全。

同樣是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現行也規定,已婚婦女欲以「懷孕或生產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為由施行人工流產時,均須獲得配偶同意,沒有例外條款,也完全不考慮懷孕者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其他婚姻無法維持的情事,迫使受暴婦女、或已在進行離婚程序的婦女,可能受限於這項規定,而無法實施人工流產,或遭受其他不利的壓迫,分組建議這也應一併修改。

分組建議,應增設人工流產不須得到配偶同意的例外條款;縱使沒有例外情況,當已婚的懷孕婦女與配偶意見不一致時,應設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爭端解決機制,使已婚懷孕婦女的生育自主權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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