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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議》防止惡檢濫權 擬強化起訴、不起訴監督機制

分組召集人瞿海源會後說明決議事項。(記者黃欣柏攝)

分組召集人瞿海源會後說明決議事項。(記者黃欣柏攝)

2017/05/24 17:08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今舉行增開會議,會中決議,為避免檢察官濫權起訴,未來應將起訴審查制度獨立,由審理本案以外的法官進行,法官僅需以書面審查檢察官已提出之證據,並在一定時間內做出准駁,認為聲請有理由即可逕行駁回起訴,不必再通知檢察官補正,檢察官只能在有新證據時再行起訴。

此外,若起訴案件有蒐證不全、重大疏漏或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除追究承辦檢察官責任外,也應對其所屬之檢察長、主任檢察官究責,並將考核結果列為升遷與調動之參考,嚴重者另視情況移送評鑑委員會。

未來將強化團隊辦案模式

另外,分組也決議要強化團隊辦案模式,重大案件應由主任檢察官帶領辦案、協同偵查、共同具名及協助蒞庭。

至於對濫權不起訴的監督,分組決議,未來告訴人聲請再議時應委任律師為之,律師在不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應保密之事項時,應可檢閱、抄錄或拍攝偵查卷宗;另上級檢察官若要撤銷原處分發回續偵,必須具體指摘原偵查不足之處,並建議偵查方向,且續偵應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就聲請再議部分,分組決議應限制上級檢察署的發回次數,未來再議發回續查的次數僅限1次,若上級檢察官仍認為偵查不完備,則應自行偵查,偵查後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檢附起訴書內容,命原審檢察官起訴。

此外,未來法院裁准交付審判的案件,應由告訴人律師或法院指定律師代替檢察官行使公訴職務,且裁准交付審判的法官不能與審理該案的法官相同。

分組並決議,為了監督無告訴人案件的不起訴情況,未來應成立人民參與的「檢察審查會」,負責審查再議後仍不起訴的案件,檢察審查會認為偵查不完備者,得建請檢察官再行偵查,如檢察官仍不起訴,則檢察審查會得聘請律師逕行向法院起訴並蒞庭,由律師代行檢察官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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