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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語發展法三讀 原住民族語訂為國家語言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待新法公布實施後,原民語正式成為國家語言之一。(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待新法公布實施後,原民語正式成為國家語言之一。(資料照,記者翁聿煌攝)

2017/05/26 14:50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搶救及保存瀕危南島語言,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訂定原民語為國家語言,立法讓族語教師專職化,新法上路3年後,參加原民特考應取得原民語言認證。

民進黨立委谷辣斯‧尤達卡指出,「這是歷史性一刻」,語言是原住民身分,過去在社會上講原語被當成方言,如今訂為國家語言,不僅讓語言可以永續保存,也讓原住民族認同不會迷失。

根據條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原住民地區及原住民人口1500人以上非原住民地區的鄉鎮市區公所,應設置專職原語推廣人員。

原民會應訂定原民語發展政策,優先復振瀕危語言,建置原住民族語言資料庫,須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並免徵規費。

該法也規定,原住民族地區的政府機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另外,在原民區的大眾運輸工具及場站,應增加原民語播音。

為讓原語永續發展,學校應依課綱規定,提供原民語言課程,並鼓勵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學;政府捐助的原視及廣播,應製作族語節目,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總時數的50%。

本法施行3年後,原住民參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民特考、公費留學考試,應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政府機關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進用人員時,應優先僱用具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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