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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清法三讀 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將嚴管

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嚴管我國輸出他國有害事業廢棄物。(記者鄭鴻達攝)

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嚴管我國輸出他國有害事業廢棄物。(記者鄭鴻達攝)

2017/05/26 18:57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在國內處理為原則,輸出地僅限於有妥善處理及再利用能力之國家、地區,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另,立法院也三讀通過「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西藥批發、輸出入業者,在購買、供應與運銷作業前,應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

據巴賽爾公約精神,有害事業廢棄物應盡量在本國處理,也應避免輸出至第三世界國家、地區,若不得不輸出處理,則應輸出至較先進國家,方能保證有害事業廢棄物獲妥適處理。為符此精神,三讀條文明訂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國內處理、再利用為原則。

據三讀條文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輸出,僅限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OECD)、依據國際公約與我國簽署「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雙邊協定」之國家,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地區,且接受國應具有妥善處理及再利用能力。

若違反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之罰鍰,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若情節重大,得命其停工或停業。經三讀修正通過之條文,將在公布一年後施行,在此前已取得許可文件者,其有效期限將至原核准許可期限屆滿為止。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表示,我國雖有立法限制國外輸入有害事業廢棄物,但未對輸出他國有同等嚴格把關,因此盼藉由本次修法,除提升循環經濟能量,也避免因此造成他國汙染,善盡地球公民責任。

有鑑於我國雖有嚴格立法限制國外輸入事業廢棄物,但國際公約及我國認為有害的事業廢棄物輸出,卻位採同樣嚴格把關,因此提出本次修正及配合罰則修正,判修法能讓循環經濟能量提升,也避免我國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造成污染事實,也善進地球公民責任,也希望我們到外國設廠是友善的輸出,而非污染輸出,希望能透過我國先進技術協助處理,而非造成無能力處理處造成污染

另,「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條文,建立西藥運銷許可制度,並明訂西藥批發、輸出入業者,在購買與運銷等作業前,應符合西藥優良優良運銷準則,違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至200萬元罰鍰,條文同時授權衛生福利部,得分階段實施並訂定西藥優良運銷準則。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條文規定,對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必要時,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得委託優良民間製造業者產製,若非食藥署委託之藥廠輸入、輸出、販賣第一、二級管制藥品,將處新台幣15萬元至7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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