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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國旗罪恐牴觸言論自由 高院聲請釋憲

陳妙婷、蔡丁貴等人去年6月在台北地檢署外召開「轉型正義、燒旗有理」記者會,現場也焚燒國旗抗議,員警急忙上前滅火。(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陳妙婷、蔡丁貴等人去年6月在台北地檢署外召開「轉型正義、燒旗有理」記者會,現場也焚燒國旗抗議,員警急忙上前滅火。(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2017/11/06 18:1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國」成員陳儀庭、陳妙婷前年國慶日當天夥同友人吳馨恩等人持美工刀在新北市中正橋上割破10多面國旗,並折斷數根旗桿,各被新北地院簡易庭依侮辱國旗罪判拘20天,事後3人上訴,地院二審認定為表達「反對中華民國存在」的政治意見,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改判均無罪;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認為,刑法侮辱國旗罪有牴觸憲法疑義,今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高院合議庭今指出,國旗是國家象徵,本於國家尊嚴的維繫,應享有一定的尊榮性,早年制定「侮辱國旗罪」有其立法目的,但無法正當化它對示威者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的侵害,已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有違反憲法第11、23條之虞,應屬違憲。

其次,刑法的侮辱國旗罪列於「妨害秩序罪章」,意味著立法目的在防止混亂或犯罪、維護公共秩序,可否成為侮辱國旗罪合憲的正當化理由?高院認為,政府為避免或防止「明顯而立即危險」,雖可以用「防止社會秩序、公共安全遭立即、難以回復的危害」當理由,管制特定的「表象行為」,但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毀損國旗的行為會產生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的動亂,以此為由制定侮辱國旗罪,無法正當化對示威者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的侵害,應屬違憲。

再者,從手段上看,就算毀損國旗應罰,是否應科以刑罰?或者以效果較輕微的行政管制手段處理即可?高院認為,早期的違警罰法已廢止,或者「褻瀆國旗或國父遺像,尚非故意者」等行為,定有行政罰鍰,顯見立法者己體認到因為國旗的象徵意義,對褻瀆國旗的行為已不再科以罰則,因此從嚴格審查標準而言,毀損國旗罪以維護國家象徵的目的,或許可稱為重大利益,但其手段絕非「必要」,用強制、刑罰的手段來建立「正統價值觀」,是民主國家所不容許,此法律違憲而無效。

高院也認為,刑法已訂有毀損罪,是否有必要為毀損國旗行為,再獨立制定專法,有研究必要,因此今裁定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此案源於2015年10月10日國慶日凌晨3時許,陳儀庭(32歲)、陳妙婷(20歲)兩人,跟徐大為(23歲)、廖安祈(20歲)及吳馨恩(20歲)行經新北市永和中正橋,分持美工刀、剪刀割破懸掛橋上的國旗10多面,還折斷多根懸掛國旗的旗桿。

警方透過監視畫面循線逮人,5人到案後坦承割破國旗,被依刑法侮辱國旗罪起訴,一審新北地院去年12月簡易判5人各拘役20天,可用2萬元易科罰金。

事後陳儀庭、陳妙婷及吳馨恩提起上訴新北地院二審,辯稱當天行為只是為了表達對國家認同的意見,且「不認為那是我國旗,如果是…會用我的生命保護它」、「藉由這個行動證明中華民國沒有正當性!」、「這面國旗不該出現在台灣,它代表殖民及壓迫的象徵」等。

新北地院二審合議庭認定3人毀損國旗的行為,只是為了表達政治意見,不是在侮辱中華民國,而此政治性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最高度保障,逆轉改判3人無罪。

高院今將毀損國旗案裁定停止審判,並釋憲。(記者楊國文攝)

高院今將毀損國旗案裁定停止審判,並釋憲。(記者楊國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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