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勞動局質疑中央修法 批勞資會議監督形式化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勞基法修法引起社會大眾熱議,此次修法中,若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勞動部通過,再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勞工將可連上12天班。對此,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昨(21)日針對中央修法提出質疑,認為現行勞動基準法已經給予工作時間,以及連續工作日數的彈性。認為所謂的勞資會議「監督無罰則」、「形式大於實質」。
勞動部認為,除了例假安排、實施4週彈性工時的事業單位適用原規定外,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換句話說,若以2週來看,將2天不該上班的「例假日」排在第1週的第1天跟第2週的最後1天,休息日獲得勞工同意加班出勤,最長將可連上12天班。
而北市勞動局昨日於臉書專頁「勞動台北」發文,對於中央修法提出質疑。北市勞動局指出,7休1自民國73年制定勞基法以來實施至今,而在現行適用勞基法版本中,為給予工作時間以及連續工作日數的彈性,已經制定「四週變形」及「84條之1」。然而,現行舉辦的勞資會議都是「形式大於實質」,「多數勞方代表沒有否決的權力」。
北市勞動局也指出,勞基法對於未舉辦勞資會議之事業單位「並無訂定罰則」,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有效監督管理。北市勞動局認為,所謂的「勞資會議」根本監督無罰則,且「形式大於實質」。
北市勞動局呼籲中央,針對「放寬加班時數上限」、「降低輪班間連續休息時間」,以及「例假日調整」等條例,應該再思考幾項問題,如「是否賦予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有『準工會幹部』之身份保護」、「應規定勞資會議同意決議之效期,以及未舉辦勞資會議的『應有罰則』」,以及「若企業實施『無薪假』等涉及個別勞工的勞動條件變更,除了採用工會與勞資會議同意外,個別勞工應有否決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