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違建防火警 內政部擬定指導綱領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近期違建火警不斷,內政部擬具「加強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指導綱領草案」,除指導地方政府清查違建方向,也建議地方政府透過多重管道提升清查績效,並藉由租屋平台、網站、報紙或佈告欄等廣告勾稽比對。
台灣各地接連發生違建火警,包含11月22日新北中和火警及12月5日台北市八德路火警,造成人員死傷。內政部表示,內政部已擬具「加強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指導綱領草案」,並已邀集各地方政府研商且達成初步共識。
內政部指出,該草案提出清查方向,建議地方政府各單位若察覺有公安疑慮場所,協助通報給建管單位,由其接續查明是否列入圍件執行標的,且可藉由租屋平台、網站、報者或布告欄管道勾稽比對,縮小重點執行目標。
內政部指出,針對影響公安的既存違建,除依「違章建築處理法第11條之1」規定外,草案也建議地方政府依下列三種類型,視轄區內違建常見形式、使用樣態及災害經驗,檢討違建存在的危險程度,進行調整、分類及訂定稽查標準。
草案所列優先執行類型為以下三類: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建;屬合法建物垂直增建違建,包含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台」、違建樓層達2層以上者;其他經地方建管機關認定必要者,如高密度居住使用、消防單位建議、學校等等。
對於如何檢視地方政府的執行績效,內政部表示,該草案也要求地方政府於每年4月底提出前一年的全年執行績效,並於每年7月提出該年上半年執行績效,納入督考計畫,以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優先執行影響公安之違建。
由於各地方政府又於拆除違建經費有限,執行成效始終不彰,內政部呼籲,盼地方縣市議會支持編列相關預算,並審議強制拆除收費標準的自治條例。
內政部強調,接下來將協同台北市、新北市政府優先進行重點對象執行查處,後續也將強化法治內容,以遏止新違建發生,並賦予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的義務及罰鍰規定,以為民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