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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撤銷國籍成人球 立委籲修法保障人權

國民黨立委林麗蟬。(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國民黨立委林麗蟬。(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018/01/17 11:53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林麗蟬指出,若有歸化者被法院判決因「假結婚」、「假收養」取得國(戶)籍,無論歸化多久、違失情節,都可撤銷國(戶)籍,常造成已放棄原國(戶)籍的新住民成為無國籍人球,應立即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及「國籍法」第19條。

林麗蟬今召開「誇張惡法無人管 人球問題誰負責」記者會。會中,林邀請自中國福建嫁來台灣的楊小姐及其台籍丈夫巖先生為個案,指出兩人於2003年結婚且育有子女逾11年,但因丈夫牽涉刑事判決、卡債假離婚問題,導致楊小姐被撤銷國(戶)籍。

林麗蟬表示,我國已有52萬餘名新住民,其中以婚姻移民為大宗,但「國籍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若被判決係因「假結婚」、「假收養」而獲得國(戶)籍者,不論歸化、設籍多久,也不區分違失情節,均可撤銷國(戶)籍,常造成無國(戶)籍人球問題。

林麗蟬說,近年常發生我國配偶為報復、逼迫新住民配偶離婚,常以「自首假結婚」方式讓新住民配偶喪失我國國(戶)籍,但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政府應即採取取立法、行政措施,避免製造無國籍人士。

林麗蟬表示,「國籍法」去年修法,讓新住民五年內未被發現假結婚,就不必撤銷國(戶)籍,但若是法院判決就沒年限,造成漏洞。她強調,她將繼續提案修法,讓歸化者在被剝奪國(戶)籍前,應先協調確定恢復原國籍,避免成為人球。

陸委會研究員何達仁指出,本個案確有值得考量之處,但「兩岸條例」第17條規定背景,是當年假結婚盛行,此個案在法律上是依法行政,但目前強制出境的處分為暫緩狀態,執行機關仍可讓個案維持定居身分。

內政部戶政司委陳子和表示,「國籍法」先前修法後,有考量到外配人權問題,改成結婚逾5年就不會撤銷國(戶)籍,且撤銷前會邀請公正人士召開審查會,審查所犯是由是否符合事實,但司法判決而撤銷就無須審查會。

至於為司法判決造成撤銷國(戶)籍無須召開審查會?陳子和解釋,衡諸美國、新加坡、韓國及澳洲等國,對假結婚撤銷國籍皆無設定年限,且各國對假結婚取得國籍處罰甚重,相對我國規定並未較他國嚴格,且符合世界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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