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換補休 時限以年度計算 學者、勞團:失去休息目的
2018/01/25 12:53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基法再修法,新規將在3月1日上路,勞動部昨晚釋出施行細則修正內容,各界關注的「加班換補休」怎麼結算,勞動部提出甲、乙兩案,都以「年度」計算。學者、勞團則認為,年度計算可能讓年初加班放到年底才補休,儼然失去補休是讓勞工疲勞後休息的目的。
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認為,勞動部在施行細則上提出的甲、乙兩案都不是很妥當,增訂32條之一的立法目的絕對不是為了積假,而是勞工加班疲累後的休息,若是年初加班、年底補休,拖到一年那麼久不應該,失去休息目的;建議可以仿效日本制度,兩個月內補休,就抓兩個月,不需用年度計算,預告期還能提意見,建議勞動部可以考慮第三選項。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指出,看到施行細則內容,明顯就是為了服務不正當的修法,連續3個月加班上限放到138小時,只是調節雇主淡旺季需要,集中加班讓勞工過勞風險愈大,違反勞基法要義。
孫友聯批評,行政院當初主導修法,說是因為勞工想要加班、需要加班費,卻又跑出違背勞基法休息權的32條之一,只是為了讓雇主有愈多彈性,補休該是勞工這陣子的疲勞獲得立刻舒緩,若補休拉到年底的話,失去勞工休息要義,「我想最長補休年限不該超過一季,才符合休息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