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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 黨產會處分書全文在這裡!

針對婦聯會不簽行政契約,黨產會1日舉行臨時委員會,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記者方賓照攝)

針對婦聯會不簽行政契約,黨產會1日舉行臨時委員會,認定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記者方賓照攝)

2018/02/01 20:4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黨產會)今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並將其385億元財產予以凍結禁止處分。

婦聯會昨決定不簽署行政契約,黨產會今上午召開臨時委員會,經約1小時的討論,一致通過婦聯會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理由是人事、財務、業務曾被國民黨實質控制,且未以相對價轉讓。

黨產會對婦聯會處分書全文如下: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處分書

黨產處字第 107001 號

被處分人 : 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

統一編號 : 21101102

址 設 : 臺北市中正區林森南路 19 號

代 表 人 : 雷倩

地 址 : 同上

就被處分人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案,本會處分 如下:

主 文

被處分人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事 實

壹、 案緣本會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4 條第 2 款、第 8 條第 5 項及第 6 項規定主動立案調查,並依本條例第 11 條規定,向行政院、內政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財政部、教育部、臺北市教育局、國史館、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下稱軍友社)、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臺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調取相關資料;經本會民國(下同)106 年 3 月28 日第 14 次委員會議決議,依本條例第 14 條規定,於同年4 月 27 日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及其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財產」等事由,並以「(一)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是否曾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 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之附隨組織?1、婦聯會自 39 年 4 月 17 日成立時起,有無受到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2、婦聯 會是否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

(二)中國國民黨代領轉發款項、影劇票及棉紗附捐、結匯附勸勞軍捐獻(即勞軍捐)、防衛捐及接受政府機關補、捐助等款項性質為何?是否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 處理條例第 4 條第 4 款之不當取得財產?」等爭點舉行第一次聽證(本會聽證卷 1 之 1 第 3-4 頁);復經本會 106 年 6 月 27 日第 20 次委員會議決議,於同年 7 月 18 日以「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為由, 並以「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是否曾由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之附隨組織?(一)婦聯會自 39 年 4 月 17 日成立時起,有無受到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二) 婦聯會是否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中國國民黨實質控制?」為爭點舉行第二次聽證(本會聽證卷 2 之 1 第 3-4 頁)。

貳、 被處分人於 106 年 4 月 19 日提出陳述意見書(一)、(二)(本會聽證卷 1 之 1 第 135-144、145-227 頁),並於同年 8月 14 日提出陳述意見書(三)(本會聽證卷 2 之 1 第 449-498頁);於前開兩次聽證程序中,被處分人之代理人徐履冰律師、沈政雄律師及張菀萱律師皆到場陳述意見,本會邀請之利害關係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則指派其代理人行政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邱大展、副主任委員李福軒(僅於第二次聽證到場)及代理人張少騰律師到場陳述意見。

理 由

壹、 按本條例第 1 條之立法目的:「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 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其立法理由謂:「二、現代民主政治係以政黨政治方式呈現,各政黨之自由、正當發展必須給予保護。為使各政黨維持競爭之機會均等,須保障各政黨具有在平等基礎上從事活動之權利。是以,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並健全民主政治,爰以特別立法方式制定本條例調查及處理於解嚴前成立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之財產,以實現政治公平競爭之立足點平等,落實轉型正義」,準此可知,本條例之目的在於規範及妥適處理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之財產,以實現政治公平競爭之立足點平等,健全民主政治,並落實轉型正義,合先敘明。

貳、 國民黨符合本條例第 4 條第 1 款「政黨」之定義:

一、 按本條例第 4 條第 1 款規定:「政黨: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 者」,及其立法理由謂:「二、考量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嚴前成立的政黨,其體制多未完備,且其在解嚴前的政治環境即得生存,其取得之財產有重新加以檢視之必要。另按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於七十八年修正公布後,增訂『政治團

體』專章,開放政治性團體結社,始確立政黨之法律地位, 依主管機關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合法備案之政黨數目約三百個,為避免本條例規範政黨數目過多,造成不必要之申報、調查程序。爰於第一款明定本條例所稱政黨,指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除戒嚴前成立並於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修正公布後依該法第六十五條但書備案者。」

二、 查國民黨係於民國前 18 年 11 月 24 日成立,嗣 8 年由中華革命黨改組而成,經 13 年 1 月 20 日在中國大陸廣州地區舉行第 1 次全國代表大會,並於 78 年 2 月 10 日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向主管機關內政部備案之政黨,符合本條例第 4 條第 1 款之「政黨」定義,有內政部 105 年 9 月 2 日台內民字第 1050433653 號函可稽(本會調查卷 7 第 2-3 頁)。

參、 被處分人曾由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故依本條例第 4條第 2 款後段規定,被處分人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一、 按本條例第 4 條第 2 款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其立法理由謂:「三、政黨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七條但書規定得設立分支機構,故分支機構擁有之財產即屬政黨財產之部分,自不待言。惟政黨以捐助或出資之方式控制之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或機構,雖屬獨立存在之組織,但受政黨實質控制,二者有密不可分之關係,應一併納入本條例調查及處理之範圍,以避免藉脫法行為違反政黨政治之平等原則,爰為第二款之定義。」;復按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實質控制,指政黨得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特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為支配。」,其立法理由謂:「二、政黨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於特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行使支配之影響力者,無異該政黨即係實質控制該法人、團體或機構,從而該法人、團體或機構乃屬本條例所稱政黨之附隨組織,爰予明定,俾利適用。」 是以,倘本條例所指之政黨現時仍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於獨立存在之特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行使支配之影響力;或本條例所指之政黨過去曾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於獨立存在之特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行使支配之影響力,且該特定法人、團體或機構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該政黨實質控制者,則該法人、團體或機構即為該政黨之附隨組織。

二、 查被處分人於 39 年 4 月 17 日依 31 年 2 月 10 日制定公布之「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成立時,乃以「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為其團體名稱(本會調查卷 4 第 78 頁;調查 7第 227 頁);至 53 年時,被處分人向內政部申請更名為「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本會調查卷 7 第 230 頁);嗣 78 年 1 月27 日「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修正並更名為「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後,被處分人經內政部以 79 年 2 月 8 日台(79)內民字第 777489 號函准予立案登記為全國性政治團體,並發給中華民國政治團體立案證書(政治證字第 006 號),此時被處分人之名稱仍為「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本會調查卷 7 第 296-299頁);81 年 7 月 27 日「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修正並更名為「人民團體法」後,被處分人於 85 年 10月 11 日定名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本會調查卷 7 第 270-273 頁),是以,被處分人之名稱雖屢有更迭,惟其同一性不變,係一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登記且獨立存在之政治團體。

三、 被處分人乃因國民黨為將其婦女運動工作統合於其統治集團之核心成員蔣宋美齡一人領導而成立,且被處分人與中央婦女工作會(下稱婦工會)皆在國民黨之政策領導下分工執行該黨之婦女工作業務,故國民黨曾實質控制被處分人之業務經營:

(一) 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下稱黨史委員會)出版之《中國國民黨黨務發展史料──婦女工作》一書中,於「陸、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時期:一、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前之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工作報告(民國三十四年五月~三十九年八月):(四)在臺時期」章節內曾記載:「……迄至本黨改造時止一切工作悉依預定步驟實施,無絲毫變更遲延之處,茲列舉其梗概於左:(一)輔導成立臺北市各界婦女慰勞團:為團結臺北市婦女力量,共同從事反共抗俄工作,於卅八年十二月策動各界婦女成立臺北市各界婦女慰勞團,並推選浦陸佩玉等為常務委員,號召各界愛國女胞踴躍參加……惟因該團非全國性組織,至有籌組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之計劃後,即自動撤銷,以便在蔣夫人領導之下,統一步伐集中力量,克盡婦女愛國天職。……(六) 籌組全國性反共抗俄婦女團體:為團結全國婦女同胞在蔣夫人領導之下共同從事反共抗俄工作,特擬具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組織及工作計畫大綱草案,提經本會委員會議商討通過呈請 蔣夫人核准施行,並承指派本會副主任委員呂曉道會同該會現任總幹事皮以書等負責籌備…… 從此婦女反共抗俄之神聖偉大工作即在 夫人統一領導之下積極展開與日邁進。」(本會調查卷 7 第 33-36 頁),可知原本由國民黨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下稱國民黨婦委會) 輔導成立之「臺北市各界婦女慰勞團」,本係從事反共抗俄工作,卻於國民黨擬籌組被處分人之計劃後,該團體即自動撤銷,可見被處分人於國民黨之婦女反共抗俄工作中具有獨占性地位;再者,國民黨婦委會擬具被處分人之組織及工作計畫大綱草案後,尚需呈請蔣宋美齡核准施行,顯見蔣宋美齡之地位凌駕於國民黨婦委會之上,故被處分人實乃因國民黨為將其婦女反共抗俄運動工作統合於蔣宋美齡一人領導下而成立。又國民黨黨史委員會出版之《中國國民黨建黨一百週年叢書──中國國民黨職名錄》於「中央改造委員會」一節亦記載:「次(三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第六屆中央常務委員會召開臨時會議,通過『本黨改造案』,包含『關於實施本黨改造之說明』、『本黨改造綱要』及『本黨改造之措施及其程序』三項文件,展開黨的改造」(本會調查卷 7 第 75 頁),可知國民黨婦委會早在 39 年 7月 22 日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常務委員會臨時會議通過「本黨改造案」前,便已將「籌組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列為 該黨婦女運動工作之一,故被處分人雖主張其成立時間早於國民黨 42 年 11 月設立之「婦女工作指導會議」(下稱婦指會)及婦工會(詳下述),以及被處分人係由蔣宋美齡主導成立而與國民黨無關云云,然而國民黨為籌組全國性反共抗俄婦女團體並由蔣宋美齡領導而促使被處分人成立一節已有前開國民黨黨史資料可證,且國民黨係基於蔣宋美齡身為「蔣夫人」,亦即當時國民黨最高決策者蔣中正之夫人此一統治核心成員地位,而將被處分人交由蔣宋美齡主導成立,由此益徵國民黨實質控制被處分人之事實。

(二) 錢劍秋於婦工會出版之《致婦工同志的四十封信》一書中曾表示:「各縣市婦女工作成立伊始……最重要的要切實加強縱橫間的聯繫……橫的聯繫,主要是與當地各有關團體, 配合無間,各縣市主要的婦女團體,有婦聯會,婦女會,婦工組,應該一視同仁,相互合作,婦工組多作策動指導的工作,婦聯會顧名思義,該是著重推行宣慰服務工作,婦女會則是側重婦女生活改進的工作,如此可以分工合作,並不會有所衝突,這個觀念建立了,相互間攜手合作,在黨的主義和政策領導之下,一致向反共抗俄工作而努力,這個偉大艱鉅的任務達成以後,才是婦女工作負起了黨的使命。」(本會調查卷 4 第 142 頁);復依《中國國民黨職名錄》記載,自 42 年第七屆中央委員會至 77 年第十三屆中央委員會期間,婦工會主任皆為錢劍秋,其亦同時擔任婦指會之委員(自 42 年第七屆中央委員會至 58 年第十屆中央委員會)及幹事委員(自 65 年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至 82 年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本會調查卷 4 第 385-400 頁),其對國民黨婦女工作之觀察應有較高之可信性;故從其前開敘述中,顯見被處分人及婦工會在國民黨之政策領導下,彼此分工合作執行國民黨之婦女工作業務。

四、 被處分人在蔣宋美齡所領導之國民黨婦女運動中具有重要地位,而其人事權由蔣宋美齡完全掌握;被處分人之主要幹部亦多為國民黨婦指會及婦工會之重要幹部;且僅有夫婿為國民黨籍政界人事者,始有資格擔任被處分人之分會幹部,故國民黨曾實質控制被處分人之人事:

(一) 蔣宋美齡長期擔任國民黨婦指會之指導長及被處分人之主任委員,具黨職身分,為國民黨婦女運動工作之領袖:

1、國民黨黨史委員會出版之《中國國民黨建黨一百週年叢書──中國國民黨職名錄》一書於「第七屆中央委員會」一節中曾記載:「民國四十二年十一月,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增設婦女工作會,掌理婦女運動工作及婦女團體之黨團活動;同時設置婦女工作指導會議,為常務委員會指導婦女工作之機構。」(本會調查卷 7 第 87 頁);同書於「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一節中記載:「中央委員會另設婦女工作指導會議,承指導長之命,研討及指導有關婦女工作。」(本會調查卷 7 第 123 頁);復依同書記載,自 42 年第七屆中央委員會起至該書出版時 83 年 9 月之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期間,婦指會指導長一職皆由蔣宋美齡擔任(本會調查卷 4 第 385-400 頁);婦工會編註之《指導長 蔣夫人對婦女訓詞輯要》一書於「中央婦女工作會第一次幹部會議開幕訓詞──民國四十四年七月三日於臺灣陽明山莊」中載有蔣宋美齡之訓詞如下:「在抗戰時期,總裁要我出來負責黨的婦女工作,那時我正辦理新生活運動婦女指導委員會,不願參加黨的婦女工作,我政治沒有興趣,後來我看出黨的失敗的原因,便是在沒有組織婦女與青年,總裁又一再督促我出來主持中央婦工會,為了整個黨的前途,我祇得犧牲我個人的自由來擔任本會的指導長, 現在我又是兼中華反共抗俄聯合會的主任委員和臺灣省婦女會的名譽會長,這三個團體完全由我領導,希望你們三個團體的同志要精誠合作,協同努力。」(本會調查卷 4 第356 頁);而錢用和於《錢用和自傳──半世紀的追隨》曾謂:「……就體制論,婦女工作機構,應受中央常務委員管轄,其間如何接到蔣夫人領導關係,需有適當組織。夫人囑我與皮總幹事設計,頗費周章,最後中央請蔣夫人任指導長,下設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做為決策機構,……下設中央婦女工作會,為執行機構……」(本會調查卷 4 第 99 頁),準此可知,國民黨婦指會承指導長之命,研討及指導國民黨婦女工作,為國民黨婦女工作之決策機關,其下設有婦工會,僅為其執行機關,此由婦工會並無指導長一職,惟蔣宋美齡於上開婦工會訓詞中卻自稱為「本會之指導長」亦可證實其上下指導關係,故婦指會指導長實為國民黨婦女運動工作之最高領導人,而此一職位長期由蔣宋美齡擔任。

2、皮以書於《中國婦女運動》一書中曾表示:「但是儘管各個婦女組織創設的宗旨不同,自蔣總統夫人於三十九年提出婦女們要參加反共抗俄的號召之後,一齊團結在蔣總統夫人的領導之下,組成一個堅強的陣線,密切配合,步調一致,共同致力於反攻復國的工作。具體地配合協調的方法, 以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的成立,為其樞紐。」(本會調查卷4 第 169 頁);依《鄭玉麗女士訪談錄》一書之記載,曾參與草擬被處分人章程草案之鄭玉麗表示:「由於蔣夫人身兼中華婦聯總會(長沙街)主任委員以及中央婦工會(寶慶路)指導長兩職,所以這兩個組織等於是老夫人的雙臂。」(本會調查卷 4第209頁);再依被處分人網站(網址: http://www.nwl.org.tw)中「宗旨與任務」項下之記載以及其他相關記載,被處分人之主任委員自 39 年成立起至 92 年止,皆由蔣宋美齡擔任,92 年後始由辜嚴倬雲接任(本會調查卷 7 第 196 頁、第 238 頁、第 319-320 頁);由是可知,被處分人在蔣宋美齡所領導之國民黨反共抗俄婦女運動中具有協調各組織之樞紐地位,且蔣宋美齡除長期擔任國民黨婦指會指導長外,亦擔任被處分人主任委員,被處分人對蔣宋美齡所領導之國民黨婦女運動之重要性可見一斑。

(二) 自被處分人章程規定及相關史料印證可知,蔣宋美齡直接且完全掌握被處分人之人事權:

1、從被處分人 105 年 1 月份章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凡年滿20 歲認同本會宗旨,志願參加本會組織活動之中華婦女, 經本會或分支會委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提經本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均得參加本會為會員。」、第 10 條規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综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主任委員由常務委員互選之,任期 4 年。」、第 12 條規定:「本會設委員七十一人至九十一人,由本會自會員中推舉經常務委員會通過聘請之。委員會議每年召集一次,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委員會議。」、第 15 條規定:「本會置常務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委員互選之。」、第 18 條規定:「本會常務委員會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設計、審議及考核各項重要會務暨決議案之執行,每四個月舉行常會一次,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常會。」、第 19 條規定:「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秘書長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執行本會經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辦理之。本會設秘書室主任一人,並依業務需要,分設各組室辦事。」(本會調查卷 7 第 6-7 頁)及被處分人 79年 1 月 25 日登記為政治團體時之章程第 14 條規定:「常務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創辦人聘請之。」(本會調查卷 2第 123 頁;調查卷 7 第 14 頁)可知,被處分人之會員、委員須由常務委員會通過始得加入或聘請;至於常務委員之產生方式,於 105 年 1 月份章程中雖規定由委員互選之,惟依其 79 年時之章程則由創辦人聘請之,則常務委員會雖有會員及委員之人事同意權,惟創辦人具有常務委員之任命權,復因常務委員會須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設計、審議及考核各項重要會務暨決議案之執行,故被處分人之人事任命權實由其創辦人即長期擔任主任委員之蔣宋美齡一人掌握。

2、從錢用和之著作《錢用和自傳──半世紀的追隨》一書中之記載:「三十日夫人(按:指蔣宋美齡)電〔臺?〕皮總幹事與我,赴總統官邸,告以婦工會主任,已請錢劍秋女士擔任,我很贊成,皮總幹事陳說在政治派別方面,不甚合適,夫人謂:婦女工作不必拘泥政治派別,當即決定,任錢劍秋委員為主任,並兼婦聯會常務委員,以資在夫人指導下的兩婦女組織,得互相溝通的機會,我在精神上如釋重負,感到輕鬆。」(本會調查卷 4 第 101 頁);依國史館出版之《劉脩如先生訪談錄》記載,曾任內政部民政司司長之劉脩如表示:「婦女總會全名寫中國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 籌備時期谷正鼎、皮以書夫婦曾銜蔣夫人命來社會司和我商量,谷正鼎夫婦兩人轉達蔣夫人要成立『中國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一事,我表示樂觀其成,但是對於該聯合會所有委員,都由蔣夫人聘請一節,我說明此一方式與社團法人規定不符。凡是社團法人的理監事或委員均必須透過選舉方式,否則無效,所以不能不經過選舉程式。他們回去報告蔣夫人後幾天,皮總幹事再度到社會司找我,說蔣夫人非常堅持委員必須由她聘,不願透過選舉方式,一定要由蔣夫人全權決定。基於主管機關立場,我不能例外違法,但也不好不遷就蔣夫人意思,於是我建議『中國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名稱視為社會運動機構,但不是一個法定的社團法人,凡是社團法人委員就必須經過選舉,現在比照呂錦花的『保護養女運動委員會』先例,視為一種婦女運動的臨時社會運動組織,不需要選委員,卻同樣具備委員會的功能。我的建議終獲蔣夫人同意,所以婦聯總會才成立,但不是正式的社團法人。」(本會調查卷 4 第 203 頁;調查卷7 第 150-151 頁)可知,蔣宋美齡具有直接任命被處分人之常務委員及委員之權,故蔣宋美齡直接且完全掌握被處分人重要幹部之人事權。

(三) 被處分人之主要決策幹部多為國民黨婦指會或婦工會之重要幹部,其組成人員亦高度重疊,且僅有夫婿為國民黨籍地方自治團體首長或議長者,始有資格擔任被處分人分會之幹部:

1、《婦聯三十年》一書中記載被處分人 46 年之主任委員、常務委員及委員名單:主任委員:蔣宋美齡;總幹事:皮以書;常務委員:沈慧蓮、王青蓮、盛關頤、錢用和、郭佩雲、 錢劍秋、陳紀彝、陶曾榖、林慎、蕭德華、呂曉道、陸寒波、張靜霞、陸佩玉;委員:于汝洲、王青蓮、王文湘、王雋英、 王化民、王雪英、方良、尤祥雲、甘幗英、仝道雲、石裕清、石季玉、向新、江學珠、任培道、任宗英、伊希娜珍、呂錦花、李籣、李秀芬、金文華、周美玉、周秀蘭、阿里同漢、 柯淑芳、胡佩芬、胡魁生、俞俊珠、姚谷香、梁就光、馬育英、倫蘊珊、夏德箴、陳逸雲、陳香梅、張默君、張邦珍、張岫嵐、張希文、張維貞、許素玉、清巴圖、黃百器、黃岩琪、曾寶蓀、費俠、趙筱梅、趙淑嘉、廖溫音、劉巨泉、劉玉英、劉宦、鄧惠芳、鄭碧雲、鄭玉麗、錢章升、羅衡(本會調查卷 7 第 222-223 頁);《中國國民黨職名錄》中「第八屆中央委員會」一節記載:「民國四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八屆中央委員會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央委員會組織條例』,……,各處組會及各種委員會與第七屆八中全會後之中央委員會組織相同,設秘書處……婦女工作會等十二個業務單位,與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宣傳工作指導委員會……等四個中央常務委員會對特定事項之指導機構」(本會調查卷 7 第 104-105 頁),該節並記載:「第八屆中央委員會職名錄:……婦女工作指導會議:指導長:蔣宋美齡;幹事委員:錢用和、呂錦花、呂曉道、李秀芬、王雋英、許素玉、陳逸雲、皮以書、羅衡、林慎;委員:于汝洲、 王化民、石季玉、江學珠、沈慧蓮、阿里同漢、徐鍾珮、凌英貞、莊靜、清巴圖、張希文、張岫嵐、陶太庚、傅晴曦、趙文藝、趙筱梅、劉玉英、蔡淑瓊、錢劍秋、謝緯鵬、盧孰競。中央婦女工作會:主任:錢劍秋(一中全會,民國四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通過);副主任:朱劍華。」(本會調查卷4 第 387 頁;調查卷 7 第 116-117 頁)對照被處分人之上開名單及「第八屆中央委員會職名錄」中「婦女工作指導會議」及「中央婦女工作會」之部分,被處分人之主任委員、 總幹事分別為身兼國民黨婦指會指導長之統治核心成員蔣宋美齡及身兼國民黨婦指會幹事委員皮以書,而常務委員14 人中亦有同時擔任國民黨重要黨職之沈慧蓮(兼國民黨婦指會委員)、錢用和(兼國民黨婦指會幹事委員)、錢劍秋(兼國民黨婦工會主任)、林慎(兼國民黨婦指會幹事委員) 及呂曉道(兼國民黨婦指會幹事委員)等 5 人,以及其他國民黨重要黨員幹部之夫人王青蓮(其夫婿周至柔曾任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郭佩雲(其夫婿黃朝琴曾任國民黨中常委)、陶曾榖(其夫婿蔣夢麟為國民黨員,曾任國民政府教育部長)、蕭德華(其夫婿王世杰曾任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陸寒波(其夫婿徐柏園曾任國民黨財務委員會主任委員、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與國民黨提名當選之臺灣省臨時省議會首屆省議員陸佩玉等 6 人,且不僅被處分人之主要決策幹部多為國民黨婦指會或婦工會之重要幹部,其委員與國民黨婦指會及婦工會等成員亦有重疊,組織人事間交織串連。

2、據《鄭玉麗女士訪談錄》一書之記載,鄭玉麗曾表示:「臺北市長夫人未在婦聯會臺北市分會主委之列,是其來有自的,因為民國四十年至四十三年間,臺北市長吳三連為非國民黨人士,老夫人就請省政府秘書長浦薛鳳的夫人浦陸佩玉女士擔任主委一職,後來該職務由常委林慎女士接任, 任期直到林慎女士過世為止。」(本會調查卷 4 第 205 頁; 調查卷 7 第 196 頁)、「民國 42、3 年間,各鄉鎮婦女會成立,成為婦女會的最基層組織。鄉鎮婦女會派代表到縣市婦女會開會,選舉理監事,之後再派代表到省婦女會開會, 選舉理監事,由下而上,完全符合民眾團體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是民主化的民眾團體。婦聯會則不同,總會常務委員及分會主委並非經由選舉產生。婦聯會總會下設各縣市、機關團體分會,以縣市長夫人、及機關團體首長夫人為主委(臺北市例外),在國民黨獨大時,實施起來並沒有問題,現在遇到縣市長非國民黨籍者,則請議長夫人擔任;鄉鎮支會以鄉鎮長夫人為主委。臺北市各區亦設支會,以士紳夫人為區支會主委,同樣的都是以國民黨籍為當然條件。」(本會調查卷 4 第 209 頁;調查卷 7 第 212-213 頁)故被處分人各分會之主任委員,其夫婿必須為國民黨籍之各地方自治團體首長或議長,始有資格擔任。

五、 國民黨曾透過其執政之優勢地位協助被處分人取得「結匯附勸勞軍捐獻」(下稱勞軍捐)等營運經費,國家補助經費亦曾由國民黨轉發予被處分人,故國民黨曾實質控制被處分人之財務:

(一) 勞軍捐非屬一般自由捐獻,欠缺法源依據,且國民黨對於被處分人取得前開款項具有不可或缺之關鍵地位:

1、按 31 年 5 月 2 日由國民政府訂定,經 42 年 5 月 20 日行政院(42)台規字第 2873 號令修正,至 96 年 1 月 19 日行政院臺內字第 00960080714 號令發布廢止之「統一捐募運動辦法」之第 1 條、第 3 條規定:「為提倡國防建設慰勞國軍舉辦公益慈善及文化教育事業,發起捐募運動者,均應照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發起各種捐募運動,應先將計畫用途及募集方式,申報該管社會行政機關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本會調查卷 3 第 1 頁);查內政部 105 年台內民字第1051101290 號函檢附之書面報告記載:「『勞軍捐獻』(下稱勞軍捐)係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 及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下稱軍友社)依據『統一捐募運動辦法』報請主管機關同意,自 44 年發起,其中採『附徵』方式收取之生產事業進口外匯勞軍捐款及貿易商進口外匯勞軍捐款,迄 78 年 7 月 1 日全部停徵,歷時 34 年。依財政部 96 年公文所載『勞軍捐之發起係由本部核准』1 節, 前經本部調閱相關卷冊,以 96 年 3 月 26 日台內社字第0960027281 號函復該部現存可稽案卷,無所述本部 44 年核准徵收函,而勞軍款項之運用業務監督權屬機關應為國防部。……二、勞軍捐之收支:(一)附徵方式及比例:『附徵勞軍捐』自 44 年 6 月 1 日始,由各工商業公會於每年會員大會通過捐獻案,決議由各銀行逕於進口結匯時收取, 生產事業捐款部分由軍人之友社及婦聯總會委託代收,貿易商捐款部分由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進出口公會委託代收。收取比例為進口外匯每結匯美金 1 元捐獻新臺幣(下同)5 角,70 年 11 月 13 日起捐獻標準降為 3 角、76 年間工商業界以勞軍捐並無法源依據,反對聲浪四起,當年 5 月1 日降為 2 角,77 年 8 月 1 日再降為 1 角,嗣後改為自由樂捐至停徵止。」(本會調查卷 2 第 270-271 頁);軍友社(50)軍友聯字第 28286 號函所附報告中有記載:「甲、發動附勸經過,一、進出口商結匯附勸係按結匯美元一元附勸勞軍捐五角,以 2/3 撥交婦聯會興建軍眷住宅,以 1/3 撥交軍友社辦理勞軍,上項規定經本會、社函請財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准有案。……,二、上列各項意見請運用黨政關係於出席省進出口公會理監事會議時提出說明,並促使各理監事順利通過付諸實施。」(本會調查卷 7 第 259-262 頁),由此可知,勞軍捐係由被處分人及軍友社發起,依現已廢止之「統一捐募運動辦法」第 3 條規定,應申報該管社會行政機關會商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惟內政部查無該核准函。就其實施方式,勞軍捐係由各工商業公會於每年會員大會通過捐獻案,決議由各銀行逕於進口結匯時收取, 則於會員大會決議過程中縱有反對捐獻之會員,亦因銀行逕於進口結匯時直接收取,而無不予捐獻之權利,顯見其具有強制力,而與一般自由樂捐之性質有所不同,且欠缺法源依據。

2、次查被處分人暨軍友社 49 年 9 月 21 日(49)婦聯計字第2134 號暨(49)軍友聯字第 25062 號代電:「查台灣省進出口商同業公會聯合會為嚮應本會籌建軍眷住宅及本社勞軍工作特自四十七年起按結滙美金一元附勸捐款新台幣五角……曾荷貴組(按:即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及省市 黨部派員從旁策動復蒙財政部轉呈行政院對於該項捐款特准進出口商列報費用免征所得稅在案。……」(本會調查卷2-2 第 542 頁),由此可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及地方黨部皆曾派員策動勞軍捐,可見國民黨曾利用其政黨之權力、優勢地位使被處分人得以獲取勞軍捐之經費來源。

3、復查軍友社 49 年 9 月 9 日(49)軍友聯字第 24809 號代電:「一、進出口業公會會員外滙附勸軍眷住宅及勞軍捐款每年約達一、五○○餘萬元本社勞軍捐款 1/3 約得五○○ 餘萬元本年捐款依照協議定以一、五○○萬元為限(婦聯會 2/3 一、○○○萬元本社 1/3 五○○萬元)茲准台灣省進出口公會通知『本年捐款至本(八)月底已達一、五○○萬 元依照協議應即停止續捐』等由。二、查該業勞軍捐款往年以期別計算(每年分四期結滙)美結滙外滙美金一元附勸軍眷住宅及勞軍捐款新台幣五角所收捐款照比例分撥本年捐款如能照去(四八)年往例續收至年底止可能增收一、○○○餘萬元本社可分得三-四百萬元之數經與該公會負責人進行洽商請仍續捐至年底止茲據該會意見原則同意續捐惟要求所捐款應撥若干交該會辦理福利事業(辦學校或建會社)……。」(本會調查卷 2-2 第 664-665 頁);軍友社 50年 9 月 30 日對總政治部簽呈:「一、查進出口業外滙附勸勞軍捐獻本(50)年預定捐款總目標一、五○○萬元(婦聯會)一、○○○萬元軍友社五○○萬元估計捐至本(50)年九月可能達到一、七○○萬元惟該業前曾透過理監事聯席會議及會員大會決定『捐滿足額(指總目標一、五○○萬元)即予停止捐獻』等與記錄在卷。二、……本案雖經中央 委員會第五組組成之進出口業外滙附勸勞軍捐款協調小組一在研討並于昨(九、廿九)日召開第四次協調小組會議……決定……該業會員外滙結滙仍按美金壹元繼續附勸新台幣伍角……。」(本會調查卷 2-2 第 679-680 頁);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50 年 8 月 18 日(50)省貿圳字第 0916 號代電之附件:50 年 6 月 17 日勞軍捐款劃撥事宜座談會紀錄:「……乙、決議事項:一、各單位一致同意組設專案性質小組,其內容為:(一)名稱:進出口外滙附勸勞軍捐獻協調(或專案)小組。二、性質:黨內協調性質會議對外不公開。(三)任務:(1)協調各單位意見(2)建議並監督捐款之使用(3)籌劃並收撥捐款(4)過去捐款懸案之處理(四)組成份子:本日出席各單位之負責同志。……」(本會調查卷 2-2 第 668-670 頁)準此可知,臺灣省進出口公會於 49、50 年間雖曾決定不予續捐,惟每經國民黨、軍友社、被處分人及僅有公會少數代表組成之協調小組協商後,即取代會員大會停捐之決議而同意續捐, 可見續捐之決策顯然排除其他一般公會成員之意志,而係國民黨利用其執政之優勢地位與被處分人、軍友社等於解嚴前享有壟斷性地位之團體及公會代表作成之決定,故被處分人主張勞軍捐為其受贈民間之自由捐獻云云即不可採;而勞軍捐既為被處分人至為重要之財產來源,則國民黨對於被處分人之財務來源即具有不可或缺之地位。

(二) 國防部情報局之補助經費曾經由國民黨受領後轉發予被處分人,可見被處分人與國民黨間具有財務上之密切關係:

查國民黨第 8 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 65 次會議紀錄中47 年度中央黨務經費總預算案項下記載:「情報局所列補助本會者 4 千萬元,另附列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經費352 萬元、青年救國團經費 210 萬元、華興育幼院經費 158 萬元,該項目合共 4,720 萬元。」(本會調查卷 3 第 148 頁);國民黨第 8 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 205 次會議紀錄中50 年度中央黨務經費收入財源估計項下記載:「……國防部情報局大陸工作 5,118 萬 5,938 元,(同上年度。至婦聯會救國團及華興育幼院三單位寄列之 720 萬元,未列計在內)。」(本會調查卷 3 第 149 頁)由此可知,國防部情報局曾編列經費補助被處分人,且其編列方式係由國民黨受領後,再發給被處分人。被處分人雖主張代領轉發款項為政府補助或委辦事項經費,國民黨僅為代收代付云云,然而被處分人若非因國民黨之執政優勢地位,何以得受有國防部情報局之經費補助,且於正常國家補助一般民間團體或給予委辦經費之情形,亦未見須透過任何政黨轉發款項, 則若非被處分人與國民黨間具有密切關係,國防部情報局自不會將上開經費委由國民黨轉發。

六、 末查,被處分人自黨國一體時期成立迄今之現有財產價值高達約 385 億餘元(本會調查卷 7 第 20 頁),且該期間內從未曾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之實質控制,以致其本應於我國民主轉型後歸還於國家政府之鉅額公產落入私人之掌控, 並欠缺公開透明之監督機制,亦未能證明其決策成員確已付出相當對價而得享有上開鉅額財產,故被處分人符合本條例第 4 條第 2 款後段定有「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此一要件。

肆、 另按本條例第 8 條第 5 項規定:「本會得主動調查認定政黨之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並通知其於受本會通知日起四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第一項之財產。」、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 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及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二、符合本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本會決議同意。」故經本會認定為附隨組織者,應自本會通知日起4 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第 8 條第 1 項之財產;又其自 34 年 8 月15 日起取得,或自 34 年 8 月 15 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 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 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而禁止處分之,爰併予敘明,以為提醒。

伍、 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曾受國民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國民黨實質控制,爰依本條例第 4 條第 2 款後段、第 8 條第 5 項、第 14 條及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等規定,經本會 107 年 2 月 1 日第 7 次臨時委員會議決議處分如主文。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林峯正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2 月 1 日

被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依本條例第 16 條規定,得於本處分書送

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婦聯會385億元財產全面被凍結。(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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