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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中市公有地 救國團須歸還並給付不當得利

救國團占用中市公有地,經法官勸諭達成和解,須歸還土也並給付不當得利等。(台中市政府提供)

救國團占用中市公有地,經法官勸諭達成和解,須歸還土也並給付不當得利等。(台中市政府提供)

2018/02/11 09:35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救國團占用台中市公有地逾46年,市府提告。一審救國團敗訴,二審經法官勸諭達成和解,救國團將負擔訴訟費用、按一審判決給付不當得利,111年1月31日前自行拆除占用設施,返還土地與建物,歸還前也將給付不當得利。

市府民政局表示,救國團占用市有土地逾46年,市府104年底提出排除侵害告訴,要求返還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土地及相關費用,一審救國團敗訴,二審法官勸諭兩造和解,市府委任訴訟的民政局副局長盧政遠,與救國團代表總幹事王崇綸達成和解。

救國團經二審法官審理後,同意依一審判決內容和解。救國團應在109年1月31日前將建物移轉登記回歸市有,並且在111年1月31日前,自行拆除占用部分設施後,返還所有占用土地,並將建物部分動產騰空後歸還。

另外,救國團也應在今年3月20日前給付一審判決不當得利金額給市府,加計結算至今年1月31日合計為694萬1765元,及一審訴訟費用144萬6745元,二審訴訟費用也由救國團負擔。

在救國團返還土地及建物點交前,應依照所使用的土地面積3293平方公尺,按季向市府繳交以申報地價7%計算的不當得利,若以107年度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7,418元計算,每年不當得利約為170萬9923元整。

市府民政局長周永鴻表示,市府堅持轉型正義與捍衛市府財產,救國團返還長期占用的市府財產,並依法院判決繳交占用所生費用,節省司法訴訟資源,市府將持續依和解內容要求救國團逐一完成應履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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