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初審鬆綁 藝文採購不受限達共識
2018/04/26 16:36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定,法人或團體進行採購時,接受政府補助超過總金額一半或公告金額以上,就須受公共工程委員會監督,但也讓藝文類採購受到諸多限制。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審議「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就部分條文達成共識、鬆綁,未來藝文採購將不受此限制,但仍須受文化部等補助機關監督。
張廖萬堅等立委提案指出,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團體,若屬藝文採購,應不受補助佔採購金額一半或達公告金額以上即適用「採購法」規定的條款,但仍須接受文化部等補助機關之監督,以針對藝文類採購進行鬆綁。
由於朝野立委對此次修法有高度共識,在會議主席蕭美琴主持下,針對本法草案的第4條、第11條之1等關鍵條文達成共識。新增條文規定團體接受補助進行藝文採購,不適用「採購法」規定,但應受補助機關監督。
本次達共識條文也規定,政府機關辦理2億元以上巨額採購工程時,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提供採購必要諮詢,若要進行具一定專業知識的採購,機關可視需求成立採購小組,以求審慎周延。
由於在下午繼續審查時,該委員會委員不足法定人數,會議主席蕭美琴裁示今日會議休息,剩餘條文再繼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