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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2審雖辯無罪 高院4點打臉改判有罪

前總統馬英九被訴洩密案,高等法院15日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逆轉改判馬英九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稍後,高院發言人吳維雅說明。(記者方賓照攝)

前總統馬英九被訴洩密案,高等法院15日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逆轉改判馬英九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稍後,高院發言人吳維雅說明。(記者方賓照攝)

2018/05/15 12:45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卸任後被訴洩密,高院今逆轉一審判決結果,改依刑法洩密罪、違反通保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3罪從一重論處,判馬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高院稍早也透過新聞稿明確講出有罪四點、打臉馬英九。

首先,馬英九雖辯稱,司法關說案雖經時任檢察總長的黃世銘告知後認為是「行政不法」非「刑事不法」,主觀上並無洩密故意;且黃世銘與江宜樺及羅智強在另案同樣也辯是「行政不法」,但高院調查後拒絕採信「行政不法」說法。

第二,高院也認為,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經黃世銘口頭報告「專案報告」後,沒有一項有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5院聯繫事項;且柯建銘在「全民電通案」中是否有罪或有無關說,屬於司法院與監察院等權責機關職權,無關總統職權,因此馬不能以本案涉及「院際調解權」抗辯。

第三,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電召江宜樺、羅智強到官邸時,轉述相關偵查秘密、通訊監察秘密及柯建銘個資,並非為解決閣員政治問題。

第四,時任總統的馬英九,同時具有刑法及公務員服務法所認定的公務員身分,因此仍應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否則,國家機關行政權均可在無法律指示或授權,甚至非其職權範圍內之事項情況下,只要藉口「行政特權」,就能成為恣意破壞「法治國」的具體手段,民主憲政保障人權核心價值將被破壞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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