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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首創! 政院今通過「無人載具實驗條例」

「台北國際航太暨國防工業展」中,國防部參展的反輻射無人載具系統。(資料照)

「台北國際航太暨國防工業展」中,國防部參展的反輻射無人載具系統。(資料照)

2018/05/17 14:00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日拍板通過全球首創的陸、海、空無人載具監理沙盒「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要全面推動無人載具科技研發及產業發展,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預估最快2019年上路實驗。

經濟部說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同時針對自駕車、無人機、自駕船等無人載具的監理沙盒進行立法。

草案明定,未來陸、海、空無人載具業者,只要經過封閉式場域試驗,並證明確有創新研發潛力,便可提出於開放式場域申請的規劃,申請創新實驗期限為1年,可申請再展延1年,若實驗內容遇上法規障礙,經政府認定需進一步修法,實驗期可延長為4年。

經濟部表示,為使產學研各界於實際場域進行無人載具科技、服務及營運模式之創新實驗時,能夠於特定範圍及條件下,透過法律暫行排除相關監理規範之適用,特訂定本條例,以建立無人載具創新實驗友善法規環境,促進無人載具產業技術及創新,奠定台灣次世代智慧交通運輸的厚實基礎。

經濟部提及,監理沙盒所營造的法規彈性空間,能夠驗證現行相關法規待調修之處,漸進且逐步地完成無人載具相關法規的整備與調修,讓法規環境能夠與無人載具創新技術同步並進。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在條例草案中,規劃實驗期間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為科技、服務及營運的實驗,主要進行無人載具科技、服務及營運等創新實驗,若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修正現行法必要性,申請者可進一步申請第二階段的法規實驗,以利申請者在未來離開監理沙盒後,仍可繼續從事無人載具的創新服務及營運行為,前兩階段加總的全程實驗期間可達四年。

此外,為促進行政便捷化,針對無人載具實驗申請,設置單一窗口,減輕申請者的行政負擔,另外透過跨部會審查會議決議,可於實驗期間排除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中的處罰規定,以打造友善法規環境。

另外,為因應科技快速發展,條例也設計可透過審查會議,可額外排除可能影響科技創新的相關法律,以滿足申請者在科技創新實驗之需求。

經濟部提及,本條例研擬歷經多場會議討論,包括跨部會會議、業者意見徵集及專家諮詢會議等,邀請各界代表等參與意見整合,並已踐行草案預告程序,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後,將爭取列入立法院下會期優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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