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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助理注意 立院三讀違法請託關說最高將罰600萬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將各級民代助理納入利益衝突迴避的關係人,圖為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主持院會。(記者羅沛德攝)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將各級民代助理納入利益衝突迴避的關係人,圖為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主持院會。(記者羅沛德攝)

2018/05/22 12:56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將各級民代助理納入利益衝突迴避的關係人,民代助理範圍包括公費助理、加入助理工會的助理和其他受指揮兼監督的助理。民代助理若向受監督的機關團體人員,以非法定程序的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利本人或民代,可處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規定,公職人員的範圍定義部分,原本法條僅規定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但這次修法後,明確定義包括總統、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法官、檢察官等12類,都屬公職人員。

這次修法也將各級民意代表的助理納入該法的關係人,如果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違反規定與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有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的交易行為,可依交易金額多寡,最多處以與交易金額相同的罰鍰,不過也有符合社會福利性質補助、公平競爭方式等6項例外。

全案在朝野協商時,也加入條文明確定義「各級民意代表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的公費助理、加入助理工會的助理、以及其他受民意代表指揮監督的助理。在審查時,有立委質疑,民意機構中有些不領公家薪水、專門掛著民代的名號在外喬事的「便當助理」,因此朝野協商後,除了規範「公費助理」之外,也加入其他受民意代表指揮監督的助理。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公職人員如有利益衝突的情事,應即自行迴避,民意代表應以書面通知各該民意機關,公職人員應通知聘任機關,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的團體,首長則應通知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沒有上級機關者,就通知服務機關團體。

三讀條文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的交易行為。不過,依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令,以公告程序辦理的採購、標售、標租、招標等,以及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的補助,或是禁止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的補助、一定金額以下的補助及交易等,都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規定,公職人員如果沒有利益迴避,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經令其迴避而不迴避,罰鍰提高到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還可以按次處罰,但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如果假藉職務圖利自己或關係人,可處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監察院、法務部或公職人員服務機關,要調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事項時,受查詢者有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實說明,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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