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法三讀 實施空污總量管制環保署應會商經濟部
〔記者楊淳卉/台北報導〕為改善空氣品質、因應環境變遷,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三讀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針對環保署實施空污總量管制應否「會同」經濟部的爭議條款,立院民進黨團做出讓步,提出並三讀通過再修正動議,環保署實施空污總量管制,應「會商」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分期分區公告實施。
條文明定空污總量管制區和污染額度抵換機制。地方政府可由改善移動污染源減少之排放量,以及交易或拍賣取得之排放量,抵換固定污染源排放量額度。條文說明欄指出,以改善移動污染源做抵換,施行十年後停止適用。
此外,環保署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地方政府應依環保署訂定之方案,擬定空氣污染防治計畫。地方政府擬定之計畫,應報環保署核定;並訂「好鄰居條款」,地方政府擬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應考量空氣污染物流通性質,會商鄰近縣市。
條文明定,公私場所具有環保署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及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者,在設置或變更前,應符合環保署標準,取得地方政府核發之使用許可證,期滿要繼續使用者,應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展延。
針對地方政府審查許可證之展延,條文也設立地方政府不得變更許可證內容的原則,規範地方政府變更許可證內容之裁量權。
遇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時,地方政府可要求燃煤發電廠降載;若致使燃氣燃料用量及排放量增量,增量部分送環保署核可後,不受原許可證登載限制,並限於一定期間適用該排除規定。
條文並提高法定罰鍰額度上限。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有嚴重惡化,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違者處2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罰鍰;違反者為工商廠,則處到1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情結重大者得另其停工或停業。
條文明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若污染物違反標準排放限值,足以損害他人生命、生體健康,處7年以下有其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修法建立「不法利益追繳與罰鍰併行」機制,若違反「空污法」規定之罰鍰所得,可追繳成為空污基金來源。為鼓勵檢舉,也增訂檢舉獎金規定,並設吹哨者條款與證人保護條款。
此外,目前空污基金一年收入約72億元,過去僅有固定污染源的收入,由中央撥6成給地方,未來來自移動污染源的空污費,也將提撥2成、約9.2億元給地方政府用於空氣污染防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