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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諜周泓旭提抗告不願每天去派出所報到 最高法院駁回

中生周泓旭提出抗告,主張他應被視為刑滿「撤銷羈押」,法院沒理由再命令他每天到派出所報到;最高法院今駁回抗告確定。(資料照)

中生周泓旭提出抗告,主張他應被視為刑滿「撤銷羈押」,法院沒理由再命令他每天到派出所報到;最高法院今駁回抗告確定。(資料照)

2018/06/28 17:1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中國籍政治大學校友周泓旭,來台發展共諜組織,一、二審均依違反國家安全法將他判刑1年2個月,由於周的羈押期已於今年5月8日屆滿1年2月,高院只能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於同日裁定「停止羈押」,諭知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住居,並責付律師每天至六張犁派出所報到;周泓旭提出抗告,主張他應被視為刑滿「撤銷羈押」,法院沒理由再命令他每天到派出所報到;最高法院今駁回抗告確定。

周泓旭抗告指出,他在2017年3月9日被調查局約談,隔日被法院羈押到今年5月8日,法官才諭知交保,羈押期間已超過一審刑期1年2月,且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法院在期滿隔天中午才釋放他,已經違憲,應在期滿當日就釋放,所以他是因期滿而「撤銷羈押」,而非「停止羈押」,法院不應再命令他每日去派出所報到。

但最高法院認為,依釋字第677號解釋,周泓旭的刑期1年2月計算,應至107年5月8日中午12時釋放,而高院是在當日上午11時讓他交保,所以應視為停止羈押,而非撤銷羈押,所以法院仍可依刑訴法規定命令他定期去派出所報到,並無違法。

最高法院指出,何況釋字677號解釋的「監獄行刑法」是適用於受刑人,而周泓旭只是羈押中的被告,應優先適用「羈押法」第34、35條的特別規定,監獄要收到檢察官或法院的通知才能放人,而非一定要在中午12時放人, 因此本件仍是停止羈押,不是撤銷羈押,抗告沒有理由,裁定駁回。

至於周泓旭的國安法本案,二審判決之後,高檢署認為周泓旭於歷審都否認犯行,且他另涉吸收新黨青年軍,認為他二審刑責過輕,已上訴最高法院,最高院審理中。

檢調去年12月查出,周泓旭另涉吸收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人,檢方認為該案與周泓旭吸收外交官未遂一案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因此將周的部分移請高院併案審理,但高院認為此部分不在起訴事實的範圍,在判決中一併敘明退回北檢另行處理;高檢署針對高院的如此認定,也已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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