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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威權時期冤案 司法院將擬刑事救濟案件審理辦法

司法院召集法界討論促轉條例第六條。(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召集法界討論促轉條例第六條。(記者吳政峰攝)

2018/07/18 13:47

〔記者吳政峰、黃欣柏/台北報導〕司法院日前召集法界討論「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會中討論熱烈,除了認為該法明定由高等法院審理威權時期的爭議冤案合理外,還討論了是否該有上訴最高法院的救濟制度,由於各界意見不少,司法院副祕書長葉麗霞裁示由刑事廳負責試擬「促進轉型正義刑事救濟案件審理辦法」草案,等草案雛型出來後再開協調會。

司法院16日召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協調會」,由葉麗霞擔任主席,邀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院長、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指派的庭長及法官代表開會,另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副主委張天欽及專責人員列席,針對審理辦法之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會中討論冤案的司法平反,若促轉會審核後認為確實是冤案,可逕行撤銷原本的有罪判決,還當事人公道,若促轉會認為有爭議而予以駁回,當事人可向高院提出司法救濟。

與會者著墨多面向,包括提起司法救濟的聲請人,逕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提起救濟,有關促轉會如何認定何者為聲請人,牽動法院所能救濟之範圍;又被告死亡時,可否比照刑事訴訟法有關被告死亡時聲請再審權人的規定。

另因促進轉型正義刑事救濟案件,是逕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提起救濟,而非向原審法院提起,且許多威權統治時期刑事案件之卷證取得不易,與會代表認為未來如由促轉會依其作業要點所取得之相關檔案資料時,能儘速提供予法院,以利審理。

而促進轉型正義刑事救濟案件是以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作為審查事由,與現行覆審制不同,與會者針對如何進行程序審查、實體審理、證據調查、言詞辯論及宣示判決形式亦多所討論,討論後大體認為促進轉型正義刑事救濟案件因有具體審查事由,性質偏向法律審及事後審,但於必要時應予聲請人意見陳述及言詞辯論之機會,讓真相越辯越明,以平復司法不法。

最後葉麗霞裁示,刑事廳應針對協調會與會代表所提出的寶貴意見,試擬「促進轉型正義刑事救濟案件審理辦法」,以求能獲得更為圓滿的救濟程序,藉以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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