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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窟事件 監院將函促轉會塗銷受害者前科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今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楊美鈴提案,將請促轉會協助處理1952年發生的「鹿窟事件」後續。(資料照)

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今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楊美鈴提案,將請促轉會協助處理1952年發生的「鹿窟事件」後續。(資料照)

2018/09/20 15:31

〔記者涂鉅旻/台北報導〕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今日通過監委高鳳仙、楊美鈴提案,將請促轉會協助處理1952年發生的「鹿窟事件」後續。2名監委說明,監院調查該案時,促轉會尚未開始運作,現今促轉會已掛牌,監院會把131名遭判決村民,以及6名遭刑求者名單函促轉會處理,盼促轉會辦理「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撤銷其罪刑宣告並塗銷前科紀錄,落實平復司法不法,彰顯轉型正義。

高鳳仙、楊美鈴向國防部、檔案管理局等機關調取相關卷證資料共數百餘卷宗,頁數數以萬計,費時共1年半、1年4個月,分別提出600餘頁、300餘頁的調查報告。2名監委今日表示,1952年12月28日夜間,當時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派軍到鹿窟山區展開圍捕,她們調查相關事證顯示,許多村民遭拘留於光明寺的狹小空間內被嚴重刑求,以木棍、竹棍、藤條、扁擔或槍托毆打、用鋼筆夾手、用針刺指甲、用夾子拔指甲、灌水、倒吊,有人被打到吐血或昏倒,有人因骨頭錯位而終生殘廢,甚至骨頭破碎而發瘋,亦有受害者於獲釋後自戕。

2名監委表示,其中至少有6位遭刑求村民,因官方未留下逮捕、拘禁及釋放之紀錄,亦未經裁判或不起訴處分,因而未能依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請求回復權利或補償,因此,監委籲請促轉會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對此6位村民或其家屬辦理「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等措施,以保障人權。

高鳳仙、楊美鈴表示,事件發生後,鹿窟基地村民經判決有罪者93人,其中28人判死刑、1人判無期徒刑、64人判有期徒刑;玉桂嶺與曉基地案則13人遭判死刑,28人遭判有期徒刑。依卷證顯示,其中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規定而獲得之受難者或家屬共117位,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1款、第4項規定,其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均應視為撤銷並公告之,且應銷有罪判決前科紀錄。故請促轉會將117位受難者之罪刑宣告撤銷並公告之,且塗銷其前科紀錄。

兩名監委表示,其餘14位受難者,雖因補償基金會查無申請補償卷證或資格不符而未受補償,但調查結果顯示,確屬均為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之「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及「依促轉條例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請促轉會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及第4項規定,撤銷罪刑宣告之,且塗銷其前科紀錄。

高鳳仙、楊美鈴說明,該案調查期間及完成調查報告時,促轉條例甫通過施行,惟促轉會尚未運作,目前該會已正式掛牌,監察院將6位遭刑求及131位遭判刑村民名單函送該會處理,函請該會分別辦理「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撤銷其罪刑宣告並塗銷前科紀錄,以落實平復司法不法,彰顯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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