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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細胞或基因治療 政院通過「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

行政院院會今日拍板通過,衛福部所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圖為衛福部次長何啟功。(資料照)

行政院院會今日拍板通過,衛福部所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圖為衛福部次長何啟功。(資料照)

2018/10/18 14:32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日拍板通過,衛福部所擬具「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草案,新法借鏡日本「再生醫療」經驗,在確保產品安全及療效後,即可有條件許可,讓相關病友可望提前接受治療。

據草案定義,「再生醫療製劑」是指,一、以治療或預防人類疾病為目的,對細胞加工製成者。二、以治療或預防人類疾病為目的,使人體內含有重組基因者。三、以移植、修復或重建人類之組織或器官為目的,對細胞加工而使之具有組織結構或機能者 。

衛福部指出,有鑑於國際間陸續有細胞或基因治療等再生醫療製劑核准上市,台灣也將再生醫療列為生醫產業創新推動方案重點之一,特別要制定「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

行政院長賴清德會中裁示,本法案可促進再生醫療領域發展,確保再生醫療製劑的品質、安全及有效性,維護病人治療權益,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衛福部說明,考量再生醫療製劑的成分異質性、製程特殊性及治療複雜性,風險管控有別於傳統藥品,現行法規無法完全涵蓋適用,有必要於「藥事法」外另外制定專法。

衛福部次長何啟功表示,草案推動目的有因應醫藥科技進步及國際管理趨勢,完善再生醫療製劑法規環境,顧及民眾接受新穎治療之權益,配合國內醫藥產業發展需求。

草案規定,製造或輸入再生醫療製劑,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許可。此外,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附加附款,核予有效期間不超過5年的有條件期限許可。

何啟功指出,原則上是以5年為准,「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所談是產品,所以更需要安全無虞的把關。該草案也明文規定,再生醫療製劑製造、販賣業者應執行人體組織、細胞捐贈者合適性判定、取得書面同意。

何啟功說明,為了確保捐贈者不會導入疾病,判定捐贈者有無染病,是醫學上必須要把關的,為維護病患權益,所以對捐贈者必須把關,製造、運銷也有相關規定。

何啟功說,該條例是凝聚專家學者、各方共識後所擬定,對再生醫療製劑的安全及品質嚴格把關,訂定有條件許可的制度,可縮短產品研發上市的時程,並全面提升國內生技產業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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