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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地籍清理條例」促進無主土地利用

2018/10/18 16:07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保障民眾權益、促進土地利用,內政部於今(18)日部務會報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長久以來權屬不明的土地,未來標售次數將從現行2次改為最多5次,標售不成最後才收歸國有,修正草案尚待立法院三讀通過。

內政部指出,本次修正重點在於因應實務執行需要,增加代為標售土地的標售次數、標售不成登記為國有後仍可申請發還土地,以及放寬神明會、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所有土地的申報清理等規定。

內政部表示,為解決光復後土地總登記所遺留的一些地籍問題,自2008年開始推動地籍清理工作。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存有地籍問題的土地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清查後公告,並受理權利人申請重新登記。

其中神明會、日治時期會社或組合、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不符,及權利主體不明等4類權屬不明的土地,如超過1年公告期限仍無人申請登記時,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標售,經2次標售不成,將囑託登記為國有,權利人可按其標售底價領取價金。

因現行規定辦理標售的次數最多為2次,且第2次標售底價的減價幅度不得超過10%,以致於目前有部分特殊情形土地如被占用、畸零土地等,雖經減價標售,但因底價仍高於其土地價值,致未能標出。

內政部為因應實際需要,本次修法特增加標售次數為最多5次,期使長久以來權屬不明的土地能夠順利完成標售,使其可以有效利用。

此外,現行條例規定,標售不成而囑託登記為國有的土地,權利人僅得申請按最後一次標售底價領取價金,但實務上仍有部分權利人希望能發還其先人所有土地,以維護其既有土地權利。

內政部考量,地籍清理目的主要在釐清地籍及保障權利人權益,所以在這次修法時,配合修正以發還權利人土地為原則,如該土地有不能發還情形時,例如已經被出售或處分等,才會以發給土地價金方式辦理。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法也一併檢討及鬆綁相關清理規定,例如目前神明會會員或信徒名冊經主管機關驗印後,如有發生變動,依條例應取得現會員或信徒過半數的同意始能申請更正。

但如果僅因會員或信徒繼承而發生變動,尚不影響其他現會員或信徒權益,故本次修正為無須現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以資便民。

另外,針對目前仍以神衹、未登記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的土地,如已登記的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能提出同一主體的證明文件者,不論該土地是否目前仍為其使用中,均可向民政機關申報核發證明書後,辦理土地所有權更名登記。

內政部呼籲,全國尚未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的近7萬筆土地的權利人,儘速向縣市政府申辦,以維護自身權益。

內政部指出,「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修法通過後可更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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