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貪污罪判98年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須入獄
2018/10/18 16:0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南投縣長李朝卿被控從2009年起,涉嫌透過縣府採購案,以及莫拉克風災等天然災害修復等111件公共工程案,向包商收取回扣賄賂,檢調在縣長辦公室的茶葉罐內搜出30萬元現金,台中高分院判處他徒刑22年,褫奪公權10年;最高法院今駁回其中8件貪污罪,各處12至14年定讞,總刑期98年,其餘103件發回更審。李朝卿確定須入獄。
最高法院已通知最高檢察署啟動防逃機制。李朝卿定讞的8件收受回扣罪,回扣金額946萬元,其中1件判刑14年、7件各判12年,總刑期98年,檢察官將向法院聲請定一個「應執行刑」,由於多罪有期徒刑合併後的刑期上限為30年,因此李朝卿最久將坐牢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