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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替代役因公成殘可領贍養金

法院院長蘇嘉全9日敲槌三讀通過《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記者劉信德攝)

法院院長蘇嘉全9日敲槌三讀通過《替代役實施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記者劉信德攝)

2018/11/09 15:48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保障服役期間「因公成殘」的替代役男,在退役後生活無虞,立法院今(9)日三讀通過「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案」,修法比照國軍「常備兵補充兵役規則」,增列可發放贍養金,照顧因公成殘的替代役男。

修正條文規定,替代役男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役、停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視同國軍退除役官兵,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輔導安置;其慰問金、安養津貼及贍養金之發給,由主管機關辦理。

此外,也修正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的權利時效,從現行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滅,改成「自請卹或請領是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

更參照「軍人保險條例」規定,新增替代役男的一般保險給付項目納入「眷屬喪葬津貼」;修正條文規定,被保險人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給予喪葬津貼。

根據條文,父母及配偶的喪葬津貼,給付3個基數,子女年滿12歲者,給付2個基數。已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者,給付1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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