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副議長選舉須記名 「李全教條款」大法官認定合憲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地方制度法」前年修正,規定正副議長選舉須記名,俗稱「李全教條款」,引發雲林縣議會國民黨總召李明哲質疑違反憲法保障的秘密投票權,請議會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9日做出769號解釋,直指憲法規範的投票不包含正副議長選舉,決議合憲!
「地方制度法」前年三讀通過,規定正副議長選舉須記名投票,據此,雲林縣議會去年原要修「雲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同步把議長的秘密投票改為記名投票,但李明哲質疑為「法西斯」,違反憲法保障的秘密投票權,要求議會聲請釋憲,釋憲案去年7月21日送到司法院。
大法官指出,「地方制度法」44條與46條前年修訂正副議長選舉與罷免應採記名,屬於立法政策的選擇,立法者為了防堵正副議長選舉賄賂行為,由無記名改為記名方式,手段正當、目的合理,未逾越立法權的範圍。
大法官又表示,「憲法」129條雖然規定「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法行之」,但查遍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均無明定正副議長的選舉與罷免,換言之,正副議長的選罷非憲法所規範,當然就沒有違憲之虞,因而做出合憲解釋。
值得注意的是,現有高雄、桃園、新竹等17個縣市議會的組織自治條例已改為記名投票,台北市雖未明文,但得依地制法辦理,而台東、金門、連江等3議會仍維持無記名投票,與大法官解釋牴觸,勢必要趕快修正,否則今年九合一大後就要面臨正副議長選舉,恐生法律波瀾。
2014年的台南市議會,民進黨佔了過半議員席次,但在議長選舉時嚴重跑票,讓國民黨籍的李全教當選,引發不小爭議,為了杜絕歷史重演,立法院2016年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將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及鄉、鎮、市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由秘密投票改採記名投票,俗稱「李全教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