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三讀 保障勞工打官司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建立勞工訴訟機制,是司改國是會議的重要決議,在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夕,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該法明訂,各級法院均應設置勞動專業法庭、勞工可在勞務提供地的法院訴訟,同時也減輕勞工訴訟費用負擔、舉證責任,讓勞資訴訟更加公平。
「勞動事件法」建立一套有別於其他民事案件的勞動事件調解制度,該法改善勞工在訴訟當中的障礙,特別是管轄法院,過去民事訴訟法規定「以原就被」,條文明定勞工有充分的選擇權,不用遷就公司的所在地,可以在勞務提供地、公司所在地、分公司訴訟;相反的,雇主要告勞工時,雇主沒有決定權,要到勞務提供地。
為降低勞工訴訟負擔,條文指出,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強制執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收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此外,資方就相關文書資料負舉證責任,以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藉此謀求勞資雙方訴訟地位的實質平等。
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指出,勞工過去常因擔憂尋求司法協助曠日廢時而卻步,但依照新法規定,法院必須在勞工聲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指定第一次的調解日期,且原則上要在起訴後6個月內審理終結。此外,各級法院均應設置勞動專業法庭,勞動調解委員會並加入勞資事務專家與法官共同進行調解。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指出,除了研擬建立勞動訴訟機制,該法還包括建立友善性別的司法。根據勞動部的統計資料,近幾年每年約有300件至450件左右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申訴案件,內容包含職場性騷擾、性侵害和性別歧視,這些案件將來皆有可能會進入勞動訴訟程序中。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指出,除了研擬建立勞動訴訟機制,該法還包括建立友善性別的司法。根據勞動部的統計資料,近幾年每年約有300件至450件左右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申訴案件,內容包含職場性騷擾、性侵害和性別歧視,這些案件將來皆有可能會進入勞動訴訟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