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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公開通緝書內容 司改團體籲謹慎為之

有立委建議全面公開通緝書內容,便於民眾追緝。(資料照)

有立委建議全面公開通緝書內容,便於民眾追緝。(資料照)

2018/11/16 11:3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日前有立委在質詢內政部及法務部官員時,希望公開全國通緝犯的姓名、照片、犯罪事實、通緝內容,便於民眾追緝,但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認為,全面公開恐違「個人資料保護法」,應特別謹慎。

司進會指出,通緝書上所記載的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特徵,甚至是犯罪時、地及被訴事實等資料,屬於個資法規範的個資,但這些資料並不一定是個資法第6條所規定「犯罪前科」,因為按照個資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是單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

司進會解釋,通緝的被告,可能是在檢察官偵查階段或是在法院判決確定前就逃亡,這時候,通緝書上所記載的事實可能只是檢察官起訴的事實,就不是個資法上所規定的「犯罪前科」,而只是一般個資。但是,如果是在判決確定後被通緝,通緝書上所記載的事實、犯罪日、時,符合個資法的規定,是屬於特種個資。

司進會表示,機關就可以蒐集、處理及利用特種個資,至於一般個資,按照個資法的規定,如果是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須,而且有特定目的,也可以在目的內蒐集、處理及利用。而按照刑訴法第86條的規定,通緝,應該用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到有必要時,也可以用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

所以按照個資法及刑訴法規定,當司法機關認為有必要,確實是可以對外公告通緝書的內容,並沒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司法機關並不是在任何狀況都可以隨意公佈通緝書內容,必須在「有必要」時才可以公布。因此,如果內政部或法務部要按照立法委員的質詢而全面、不區別個案狀況就公開所有通緝書,恐怕必須要在為什麼這樣做是「有必要」這一點上說明清楚,否則恐怕會被認為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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