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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可設立專責研究機構 保存原住民語言

立法院三讀通過可設立專責研究機構,保存原住民語言。(記者廖振輝攝)

立法院三讀通過可設立專責研究機構,保存原住民語言。(記者廖振輝攝)

2018/11/20 11:46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為推動原住民語言發展、保存、傳習及研究等任務,立院今三讀通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三讀條文明定,未來將可透過設立專責機構方式,推動原住民族語研究、研發族語教學、典藏語料、推廣族語使用及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認證等任務。

行政院在立法說明中表示,台灣原住民族語言共有16族語、42個方言,且保留最多古南島語詞彙,被國內外學者認定為南島語族的發源地,證明原住民族語言是我國重要文化資產,然而在社會變遷過程中,原住民族語言已嚴重流失,且有10個語言被列為瀕危語言,搶救已刻不容緩。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2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基金會,以推行相關任務,因此擬具本草案。

三讀條文明定,基金會創立基金為2000萬元,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捐助。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9到17人、董事長1人、監察人3至5人,董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提請行政院長遴聘,其中董監察人的原住民代表,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董事選任應考量其對原住民族的代表性。

法案也明定,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為專職。另外,該基金會除會計相關人員外,均應具備原住民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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