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犯強盜強制性交 不得任兒少機構負責人
2018/12/14 19:02
〔記者陳昀/台北報導〕由於現行兒少法僅以妨害性自主及性騷擾前科來規範從事居家式托育服務、兒少福利機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者,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法修正案」,增列強盜罪強制性交、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罪等結合犯及被客觀認定有傷害兒少之虞者為限制條件。
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以及居家托育服務者,現行法規只限制妨害性自主、性騷擾前科者不得從事業務,無法涵蓋刑法第332條的強盜強制性交罪、第348條的擄人強制性交等結合犯,修正條文將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者都納入限制條件;並增列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為限制條件。
為了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保障身障者享有平等工作權利,修正條文將現行的「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限制,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少之虞,被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修正條文明定,各項限制應由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召集相關專科醫師、兒少福利及相關學者組成小組來認定,另有回復機制,一但傷害兒少之虞客觀事實的理由消失,得依規定從事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