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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改制為憲法法庭 立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未來該法將定名為「憲法訴訟法」。(記者謝君臨攝)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未來該法將定名為「憲法訴訟法」。(記者謝君臨攝)

2018/12/18 17:26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下稱大審法),未來該法將定名為「憲法訴訟法」,將大法官會議改制為憲法法庭,引進憲法審查制度,把大法官憲法審查效力擴及於個別的終審裁判,等於是建立第四審制度,草案並增設專章,完備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新制將於公布後3年施行。

立院院會今協商司法院函請審議的「大審法修正草案」,針對14日協商後所保留的最後6條條文進行處理;對此,民進黨審慎以對,不但發出甲級動員令,並於協商前1小時即開會討論;最終,保留的6條條文經表決後,均照民進黨所提的修正動議通過。

新制憲法訴訟法第1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包括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以「憲法法庭」取代「大法官會議」,將審理程序更加接近法院審理一般案件時的訴訟程序,且審理結果不再是解釋,而是裁判,全面司法化、法庭化、裁判化;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審查範圍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且大法官可針對個案進行具體違憲審查,避免人民權益遭受侵害。

此外,為提升審理案件效能,調降憲法審查案件的表決門檻,並採主筆大法官顯名制;完備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明定被彈劾人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採必要的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4分之3以上出席,並有3分之2同意。

大審法修正通過後,新制運作應有充分的人力配置及增額,涉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修法部分,立院已請行政院整體考量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增加員額的需求,儘速配合修法;此外,新制運作所需經費預算部分,立院也請司法院妥為規劃編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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