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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啟大告郁慕明黨主席當選無效 二審仍敗訴

新黨前立委謝啟大(見圖)提告主張郁慕明2016年6月當選黨主席無效,一審判謝敗訴,謝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新黨為被告,高等法院今仍判謝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新黨前立委謝啟大(見圖)提告主張郁慕明2016年6月當選黨主席無效,一審判謝敗訴,謝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新黨為被告,高等法院今仍判謝敗訴;可上訴。(資料照)

2019/01/16 13:3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新黨前立委謝啟大認為新黨黨主席郁慕明從2003年起連續擔任8屆主席,違反人民團體法中「人民團體理事長只能連任一次」的規定,提告主張郁2016年6月當選黨主席無效,一審判謝敗訴,謝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新黨為被告,變更訴之聲明為「確認郁慕明與新黨間黨主席委任關係不存在」,高等法院今仍判謝敗訴;可上訴。

謝啟大因黨費爭議喪失參選新黨黨主席資格,謝啟大提告主張,郁慕明操控新黨全委會、全代會、廉勤會,使新黨成為一人專制體制,而郁慕明在2007年黨主席任期屆滿前,主導修改黨章,排除黨主席連任僅限一次的規定,讓他得以一再連任,已違反人團法規定,其當選黨主席應無效。

高院審理認為,人團法第20條雖規定人民團體理事長的連任以1次為限,但同法第49條另規定政治團體選任職員的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章程中另行訂定。

而新黨黨章規定「本黨設黨主席1人,由全體黨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產生,當選票數需達投票人數2分之1以上,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1次,但經全代會3分之2以上出席,3分之2議決同意,不受此限」,可見黨主席的任期應依黨章決定,不受人團法的限制。

高院也指出,2017年4月10日新黨全代會25名代表全體出席聯席會議,其中24人同意徵召郁慕明連任第8屆黨主席,符合新黨黨章規定,因此郁當選黨主席符合連任規定,未違反人團法,因此今判謝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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