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籲參考德國︰由主任檢察官領導辦案
2016/06/30 06:00
〔記者錢利忠、項程鎮/台北報導〕立委提出「檢察署組織法草案」,希望檢察總長提名從現行總統提名,改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名,再由法務部長圈選;法律實務界對此看法分歧,學者則主張檢察體制應整套變革,而不是只改變總長產生方式。
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認為,台灣可參考德國,建立以檢察業務為導向的主任檢察官制度,強調檢察官的專業,檢察首長只是從主任檢察官中選出來,「負責公關工作」,實際辦案的領導者則由主任檢察官負責。
建立業務導向主任檢察官制度
陳志龍認為,檢察署應像醫院般分科別,應分成毒品、經濟、組織犯罪等各組,由主任檢察官負起實際領導所屬檢察官的責任。德國有些主任檢察官,一做就是十幾年,也不求升官,這樣辦案才能專業化;不像台灣這樣,主任檢察官只是檢察首長的幕僚,排資論輩等升官。
律師張進豐說,檢察總長從總統提名改由檢審會提名,是貫徹檢察人事民主化,方向正確,若檢察總長經檢審會提名,特偵組就不一定要廢,畢竟特偵組檢察官也受制於檢審會監督。
律師鄭深元則表示,檢察總長是專門用來辦案的,特偵組只需聽命檢察總長。總長經總統提名,不用受制於立委,如此才能貫徹總統的政治責任,追根究柢仍是檢察總長選任的問題。
律師︰辦案若受制立委 恐失獨立性
鄭深元指出,法務部長是行政官,與檢察總長平起平坐,若檢察總長改由檢審會提名、部長圈選,等於將檢察總長隸屬於部長之下;而部長須向國會報告,受制於立委,將來檢察官辦案恐也受制於部長及立委,失去辦案的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