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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外配歸化免提財力證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外籍配偶歸化中華民國籍之限制,不需提供財力證明。(資料照)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外籍配偶歸化中華民國籍之限制,不需提供財力證明。(資料照)

2016/06/30 06:00

〔記者蕭婷方/台北報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外籍配偶歸化中華民國籍之限制,不需提供財力證明;外國人申請歸化,也不用事先放棄原國籍,可於取得國籍一年內,再提出放棄原國籍證明。

據行政院提案說明,修法目的是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保障人權意旨,維護婚姻移民者權益,解決外國人歸化國籍實務上的問題。

現行外國人申請規劃須提供財力證明,初審條文做出修正,外國人若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不受外國人歸化須「有相當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規定限制。放寬外籍配偶歸化中華民國籍的限制。

此外,若外籍配偶因家暴受虐等因素,經法院認定後未再婚,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配偶親屬仍往來照顧,可適用外配條件歸化,取得身分證年限也由五年降至三年。

為了避免外國人喪失原有國籍後,又被內政部駁回歸化中華民國籍之申請,初審條文明訂外國人可先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一年內提出放棄原有國籍證明,屆期如未提出者,則撤銷其歸化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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