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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專訪》林達︰減少濫告 微罪應走自訴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王藝菘)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王藝菘)

2017/03/20 06:00

記者林慶川/專訪

台灣司法屢被國人質疑效率不彰,司改國是會議分組委員、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認為,濫告案件多,檢察官浪費時間辦這些案子,無法全力偵辦組織犯罪、食品安全等攸關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建議仿照德國訴訟制度,微罪應朝自訴為主的方向處理,且必須繳付裁判費,除防濫告案件,亦免浪費訴訟資源;此外,也可引進日本的「副檢察官制度」,來提升案件的偵查品質。

林達也指出,目前的案件不起訴的再議制度浪費司法資源,且缺乏公信力,建議可設人民組成的檢察審查會處理;此外,我國毒品政策應更著重戒毒,並設置毒品法庭視個案評估,才能有效解決毒品人口再犯問題。

設副檢察官 提升偵查品質

問:濫告案件爆量,導致檢方結案品質及辦案效率不彰,你認為應如何解決?

答:可以仿照德國的訴訟制度,有些案件走公訴,有些案件走自訴,德國沒有涉及公共利益的一些微罪,會走自訴程序為主;此外,德國的訴訟制度很有成本觀念,以自訴案件而言,當法院判決被告無罪的時候,法院會要求自訴人須負擔裁判費,換句話說,當自訴人去提告時,他就要想到一件事,如果未來官司輸了,他是會被要求繳裁判費的,此種做法,應可有效解決濫告問題。

至於哪些是微罪可以先定義,例如妨害名譽、有些過失車禍的傷害,甚至有些著作權法,都可歸類屬於微罪,走向自訴程序,甚至像是公然侮辱或誹謗罪等,這類案件很多,大部分都是濫告,可以考慮除罪化,走民事來解決。

不過,德國的制度,也不是毫無彈性,原本走自訴的,檢察官發現具有公益性,可以主動拿來辦,換句話說,檢察官有一定的裁量權。

問:檢察官案件量過多,你認為檢察辦案人力結構上應如何調整?

答:可以引進日本的「副檢察官制度」,這樣會有兩個好處,第一、打通檢察體系的人事升遷管道,第二、讓比較輕罪的案件由副檢察官結案。依法,檢察事務官目前只能升到主任檢察事務官,而檢事官幫忙檢察官辦案寫書類,卻不能掛名結案,書類寫得再好,光環卻是檢察官的,但若寫不好,也是檢察官要負責,根本權責不相符,若有管道讓檢事官在一定年資及經驗後透過考試升任副檢察官,即可協助偵辦一些案件,案件也可分流,如檢察官負責偵辦組織犯罪、食品安全、貪瀆等重大案件,副檢察官來負責偵結一些微罪案件。

問:法界有一派人士認為,可以賦予警方微罪結案權,來減少案件進入地檢署及法院,你的看法?

答:我目前是持反對的態度,因為台灣警方容易被權貴干預、被民代壓迫,目前警察受理案件後,只要丟給檢察官就好,若警察擁有微罪結案權,警察其實反而會受到更大的困擾;其次,警方即使擁有微罪結案權,濫告案件只是從原來的地檢署,改移到警察局處理,問題還是存在。

成立毒品法庭 彈性處分吸毒

問:台灣毒品人口一直居高不下,再犯率高,在地檢署案件量亦多,你認為問題出在哪裡?

答:毒品市場分為供給跟需求兩種,我們現在的政策主要是抓賣毒的,但毒品人口若沒有好好戒毒,需求市場都在。

我曾訪談了一百多個毒品人口,他們反問我,檢察官你知道毒品為什麼會這麼氾濫嗎?有一個人跟我講,他因吸毒被送觀察勒戒,進去以後,毒品人口都關在一起,大家都在交換吸毒經驗,及哪裡買毒品的資訊,原本進去前,只認識一個藥頭,出來後變成認識了八個,關出來的隔天,有六個在戒治所認識的「同學」相約一起吸毒,以後買毒的管道更多。

我們現在的毒品政策,一直是以緝毒為思維,我覺得要設毒品法庭,來翻轉毒品政策。實務上,抓到吸毒人口時,檢察官可以做出三種選擇,第一、觀察勒戒,第二、緩起訴戒癮治療,第三、起訴。若緩起訴期間又吸毒,就撤銷緩起訴,改為起訴,這種做法比較僵化,我們可以讓吸毒者到毒品法庭來進行評估,就像是少年法庭模式,我們給他下一個最適當的處分,若情節輕微的,就固定看診,搭配社會勞動,比較嚴重就去勒戒所,短期住個廿五天,醫生再評估,若不行才進監獄,中間有一個彈性的制度可以調整。

問:外界對檢方常有政治力干預案件及濫權起訴的疑慮,檢察系統應如何進行內部改革,來回應國人對司改的期待?

答:檢察系統長期以來有三個問題,第一個是政治干預,外界屢質疑檢察官淪為政治打手;第二個是檢察官怠惰,就是有些案子不辦,不起訴處分非常浮濫;第三個是檢察官濫權起訴。

自選主任檢察官 升遷合理化

政治干預其實是來自於從前黨國的時代,這個問題在一九九九年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後,檢察人事制度有一些改變,但走到今天,又出現另兩個問題,一是法務部長的人事權力太大,另外,檢審委員也有「地區分贓」的情況。

現今法院的做法,是由基層法官來票選審判長,我個人覺得,檢察官升主任時,應該仿效法院的做法,也就是說,各地檢署的檢察官來選自己的主任檢察官。

有些檢察官,十幾年來沒有認真辦案,最後在要升遷的關鍵時刻,辦一件大的,變成辦案英雄,因為法務部長、檢審委員的資訊來源有限,因此這種人很多最後都能「得逞」,獲得升遷。可是如果是地檢署自己選主任,同仁都很清楚,這個檢察官十幾年來都不認真辦案,要升遷的關鍵時刻,突然刻意辦一件大案,你會選這種人嗎?

部長的人事權,應該適度抽掉升主任這一塊,但應仍保有檢察長人事權這一塊,因為,檢察系統不可能完全獨立,否則也可能會淪為檢察巨獸。

不起訴案 人民組檢審會監督

問:案件不起訴了,因為有再議制度,案子在地檢署及高檢署來回,沒效率且令人質疑公信力,你的看法?

答: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等同於無罪判決的實質確定力,導致我們在檢察官不起訴部分,也要設計一個相對應的上訴制度。可是,全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檢察官做出的不起訴處分,具有無罪實質確定力。以德國來講,檢察官做的不起訴處分,嚴格而言,叫做停止偵查處分,若有新事實或新證據,隨時可以再偵查。

這十幾年來,法律學者一直呼籲,把刑訴法第二百六十條廢除,我的建議是引進日本的檢察審查會制度,開放人民參與,老百姓對於不起訴案件有異議,就去人民組成的檢察審查會申訴,這個制度有一個最大的好處,就是讓檢察機關的不起訴處分,能夠被人民直接監督,因為現今的再議制度,其實有可能官官相護。

從數據上也顯示,目前我們大量再議案件到高檢署後,駁回率大概也是八十五%上下,發回偵續的,也大概十幾%,發回偵續後起訴的,也是十幾%,大致跟日本一樣。換句話說,這是政策選擇的問題,我們要選擇給高檢署,還是選擇給人民,高檢署終究是一個檢察封閉體系,如果能由人民組成的檢察審查會監督的話,檢察官才會怕。

還有一個更大的好處,假設日前前總統馬英九的叫唆洩密案是不起訴,外界一定罵翻,檢方可能永遠背負「黑箱」、「政治干預」、「吃案」的罵名,可是若有人民檢察審查會,就有外部監督的機制,民眾才會信服偵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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