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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分組決議》法定自主墮胎年齡 降至18歲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6次會議昨召開,會後由司改委員紀惠容(中)、賴芳玉(右二)等人說明決議,主張女性滿18歲即可自行決定人工流產。(記者黃欣柏攝)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6次會議昨召開,會後由司改委員紀惠容(中)、賴芳玉(右二)等人說明決議,主張女性滿18歲即可自行決定人工流產。(記者黃欣柏攝)

2017/05/19 06:00

〔記者張文川、陳炳宏、林彥彤/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組昨決議,建議修訂優生保健法「未滿廿歲懷孕,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實施人工流產」的規定,下修為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即可自行決定人工流產,未滿十八歲者若與法定代理人的意見不同,應由司法或行政機關介入決定;會中還建議增設「已婚婦女須配偶同意才可人工流產」的例外條款,以保障遭家暴或正在打離婚官司的婦女權益。

婦團:還給女性身體自主權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表示,婦女團體一直強調女性應該要有身體自主權,實務上很多孩子無法跟父母好好溝通時,最後就是找密醫實施人工流產,造成身心大危害,應該充分給予十八歲以上孩子身體自主權決定。

宗教團體憂變相鼓勵墮胎

不過,對於人工流產,雖婦女團體主張女性身體自主權,也有宗教團體強調尊重生命的立場,並擔心少女墮胎無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等於鼓勵墮胎而大力反對,過去意見相當分歧;衛福部國健署組長陳妙心昨表示,國健署對此議題並無既定立場,只能再召開專家會議採集各界意見,而司改國是會議結論也會納入考量,會再討論法案要如何修改。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會議昨討論未成年人的人工流產修法,初步決議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九條,關於未成年人與有配偶婦女的人工流產決定權規定,以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與行政機制來解決爭端。

決議指出,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滿廿歲者欲實施人工流產,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進行;委員認為,這迫使未成年人如果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要進行人工流產時,只能尋求密醫或其他違法管道,建議即刻研議修法。

分組並具體建議修法方向,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可自行決定是否人工流產,未滿十八歲者,若與法定代理人的意見不一時,應設司法或行政機關介入的機制,以協助未成年人做成決定,以保護其身心健全。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也規定,已婚婦女施行人工流產時,須獲得配偶同意,沒有例外條款,也完全不考慮懷孕者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婚姻是否無法維持,造成受暴婦女或已在進行離婚程序的婦女無法人工流產。

分組會議建議,應增設已婚孕婦人工流產時須取得配偶同意的例外條款;即使沒有例外情況,當孕婦與配偶意見不一致時,也應設立司法或行政機關的爭端解決機制,使孕婦的生育自主權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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