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檢濫權 起訴審查將獨立程序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昨討論檢察體系改革議題,會中決議,未來包括「起訴審查」、「再議」及「交付審判」等監督制度都將進行大幅調整,並將對檢察體系建立足以影響升遷、調動的究責機制,徹底防堵惡檢濫權。
司改國是分組決議
在避免濫權起訴方面,分組決議,起訴審查制度應調整為獨立程序,讓不服檢方起訴的被告得主動聲請審查,並由法官在一定期間內裁定准駁。法官裁准後須由其他法官負責審查,審查範圍限於檢察官已提出的書面卷證,審查後若認為起訴有違誤,可直接駁回起訴,不必再通知檢察官補正,檢察官若無新證據也不能再起訴。
就濫權不起訴或緩起訴部分,目前告訴人可循檢方內部監督機制聲請「再議」,但檢方為避免偵查資料外洩,並未賦予告訴人閱卷權,進而導致告訴人聲請再議不易。為解決此問題,分組決議,未來告訴人應委任律師聲請再議,由相對適合調閱資料的律師協助閱卷。
為避免再議案件反覆發回,分組也決議,上級檢察署要將原處分撤銷並發回續查,須指出原偵查不足之處並提出建議,且發回次數僅限一次,第二次再議若仍認為原偵查不完備,就須自行啟動偵查,偵查後認為有起訴必要者,得命原審檢察官起訴。
目前告訴人也能循外部監督機制,聲請將案件交付審判,分組則決議,交付審判案件應由告訴人律師或法院指定律師代行公訴職務,此外,承審法官與裁准交付審判的法官也須為不同人,以免法官對案件有成見。
至於沒有告訴人的案件,分組決議引進日本制度,未來檢察官對無告訴人的重大案件做出不起訴處分或簽結時,案件得交由民眾、學者與退休司法官組成的「檢察審查會」審查,審查會若認為原偵查不完備,得建請檢察官再行偵查,如檢察官仍不起訴,審查會可直接聘請律師起訴並蒞庭。
建立完整究責制度
分組並決議,相關單位應將行政簽結制度明文化,避免檢察官濫用,並建立完整究責制度,未來起訴案件有重大疏漏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者,承辦檢察官與其所屬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都應一併究責,考評結果將列為升遷及調動之參考,並視情況移送評鑑。
分組也決議,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內應設獨立的倫理風紀委員會,導入一定比例的外部委員,落實懲戒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