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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師資養成 先教檢再實習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最後一次院會,三讀通過多項修正案,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敲下議事槌。(記者陳志曲攝)

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最後一次院會,三讀通過多項修正案,圖為立法院長蘇嘉全敲下議事槌。(記者陳志曲攝)

2017/05/27 06:00

〔記者鄭鴻達/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師資培育法修正案」,現行師資養成將從現行的「先實習再教檢」,改為「先教檢再實習」,避免未通過教檢者白花時間實習;另外,修法也規定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者,若到偏遠、海外學校代理或代課兩年以上,可抵免半年實習,取得教師資格。

過去想取得教師資格,須先在大學取得教育學程學分,畢業後再至學校教育實習半年,接著參加教育部主辦的教師資格檢定,通過方取得教師資格,再到各縣市學校參與教師甄試,若錄取才能在該校從事教職。

新修正的「師資培育法修正案」將過去「先實習再教檢」修正為「先教檢再實習」,避免有師培生參與教育實習半年後,因未通過教檢而浪費時間與金錢,卻仍未取得教師資格。

而為鼓勵年輕教師赴偏遠或海外學校教學,修正案也規定,在通過教檢的七年內,若前往偏遠或海外學校代理或代課兩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達滿兩年者,即可抵免修習半年的教育實習,以取得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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