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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基準法修法衝擊文官? 行政院:不必然

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因業務性質具特殊性,檢察、調查、警察等三級機關首長仍將維持現行任用規定,不會改以政務職務進用。(資料照)

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因業務性質具特殊性,檢察、調查、警察等三級機關首長仍將維持現行任用規定,不會改以政務職務進用。(資料照)

2017/06/09 06:00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立法院初審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同時行政院函請考試院同意撤回之前送達會銜的法案,但考試院認為將傷害文官制度,不同意行政院撤回。行政院昨反擊表示,三級機關首長得改列政務職上限廿五人,對常任文官的陞遷發展「尚難謂有必然影響」。

這是繼公教人員年改修法,政院與試院不同調後,兩院再度就重大法案看法不同調。

檢調警首長 不會改以政務職進用

行政院昨透過人事行政總處回應說,去年九月間,立委即已提案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並經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議審查,決議交付朝野協商。考量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已經將行政院修法精神納入,與行政院函請考試院同意會銜的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大致相同,毋須再行函請立院審議,因此行政院在五月十七日函請考試院撤回上述修正草案。

人事行政總處表示,目前常任文官職務列等上限為簡任第十三職等職務數二六二個,這次修法調整其中廿五個三級機關首長職務得以政務職進用,其比率約為十一.一六%。

人事總處指出,進一步統計行政院所屬機關銓敘審定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合格實授人員約二千五百人,調整其中廿五人為政務,「對常任文官之陞遷發展尚難謂有必然影響」。

至於檢察、調查、警察等三級機關,人事總處說,因業務性質具特殊性,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未來這些機關的首長仍將維持現行任用規定,不會改以政務職務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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