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檢察總長地位 不下於法務部長
2017/11/20 06:00
記者項程鎮/特稿
檢察總長的任期為四年,且不得連任,檢察總長名義上雖為法務部長的僚屬,但根據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也因此,檢察總長人選不但不是法務部長說了算,檢察總長的政治位階和民意基礎,還遠高於法務部長。
不過自從立院修法拿掉檢察總長轄下的特偵組後,不少法界人士認為,以往特偵組被視為檢察總長手中的「尚方寶劍」,如今沒了特偵組,總長就像老虎沒了牙,重要性頓時從雲端跌落谷底,管轄範圍不出位於台北市貴陽街的最高檢察署,權力不如以往。
然而沒有了特偵組的檢察總長果真不重要、僅具象徵性質嗎?其實,檢察總長在檢察一體原則下,仍是全國檢察署和檢察官的龍頭老大,可以指揮和協調全國刑事案件的偵辦,因此檢察總長認為有必要時,隨時可以介入案件偵辦,並不因廢除特偵組而喪失指揮權。
以轟動一時的拉法葉艦弊案為例,前總統陳水扁在二○○○年七月間,指示成立拉法葉案特調小組,當時特偵組尚未成立,由時任檢察總長盧仁發和繼任的吳英昭指揮偵辦,顯示不管檢察總長手下有無特偵組,一樣負有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及檢察事務權責。
此外,檢察總長如發現刑事確定判決違背法令,可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這是檢察總長另項重要職權。
因此,從檢察總長職權和提名程序來看,就算沒有了特偵組,在法界仍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地位不下於法務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