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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涉貪 祝基瀅二審仍判無罪

僑委會前委員長祝基瀅被控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高等法院昨仍判祝無罪,可上訴。 (圖翻攝自「九歌文學網」)

僑委會前委員長祝基瀅被控涉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高等法院昨仍判祝無罪,可上訴。 (圖翻攝自「九歌文學網」)

2017/12/16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僑委會前委員長祝基瀅被控挪用僑委會下設的民間組織「世界華商經貿總聯絡處」款項,支付妻子出國旅費共三十九萬多元,二○○三年被北檢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起訴,隔年因滯美拒返國受審遭通緝,直到前年回國歸案;一審認為祝基瀅偕妻出國是為公務,無貪污犯意,判無罪,高等法院昨仍判祝無罪,可上訴。

但因一、二審均判祝基瀅無罪,依據速審法第九條,檢方只有在適用速審法第九條規定,如判決違背判例、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等三種情形,才能上訴。

祝基瀅一九九六年接掌僑委會,多次簽報偕妻出訪僑社,行政院雖同意祝妻出訪,但註明「夫人出國旅費應自理」。祝後來偕同妻子三度出訪,祝妻共三十九萬多元的旅費,祝指示簽報世界華商經貿總聯絡處核撥。檢方認定祝涉貪污罪,將他起訴。

北院與高院審理時,認為祝妻確有隨夫出訪,世界華商經貿總聯絡處撥款補助旅費符合使用目的,都判祝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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