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佔領立院 二審再判無罪
高院認定 不滿服貿表決議事瑕疵 黃國昌等22人受言論自由保障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立委黃國昌等二十二人在太陽花學運中涉佔領立法院,被檢方以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訴,一審認定眾人行為屬「公民不服從」,可阻卻違法,全判無罪;案經檢方上訴,高等法院認定此案源於立法院逕將服貿協議送交表決的議事瑕疵,黃等人才會佔領立院表達訴求,考量其言論與公共事務有重大關聯,應受言論自由保障,且無主觀犯意,昨天二審仍判無罪。
據悉,檢方共起訴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違反集遊法、侮辱公署四罪,全是本刑三年以下、二審即定讞之罪,因此黃國昌等人昨已確定無罪脫身。至於前台大教授蔡丁貴等人另涉的聚眾妨害公務罪,雖屬三審定讞,但因一、二審均判無罪,除有「適用法令牴觸憲法」等特殊狀況外,檢方依「速審法」不得上訴,幾乎也等同無罪確定。
高院判決指出,黃國昌等人是因服貿協議未經正當議事程序,才選擇與立委議事最相關、對社會大眾日常生活影響最小的佔領立法院行動,並非製造暴力、刻意妨害秩序;另根據大法官會議第四四五號解釋,無「明顯而立即危險」者不具實質違法性,也應給予言論自由保障,不應以刑罰手段制裁。
法官在判決書中更罕見說出重話,直指本案肇因於立委粗糙的議事程序,「民意如流水」、「水可載舟,亦能覆舟」,掌權者理應接受人民嚴厲的批評。
高院雖維持無罪判決,但不同的是,一審是以「抵抗權、公民不服從運動」等理由判決無罪,高院則認定檢方只針對「言論」部份起訴,也就是檢察官只是針對煽惑他人犯罪、違反集遊法、侮辱公署和妨害公務等部份起訴,因此未就佔領立院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作實質認定。
黃國昌等人被控於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發動反黑箱服貿民眾佔領立法院議場長達二十四天,事後與帶領另一批群眾翻牆闖入立院的蔡丁貴等共二十二人,一併遭北檢起訴。
台北地院一審判決,黃等人佔領立院是為了避免服貿協議草率通過,其利益大於損害,符合「公民不服從」要件,據此判決所有被告無罪。
黃國昌庭訊時痛批,是前立委張慶忠在委員會強行通過黑箱服貿協議,引發憲政危機,才會有太陽花學運。
林飛帆則曾表示,一審判太陽花學運無罪已讓國際高度肯定,很遺憾檢方還是上訴,期許二審判決讓台灣成為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