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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助理非法關說 最高罰600萬

(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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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06:00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將各級民代助理納入利益衝突迴避的關係人,民代助理若向受監督的機關團體人員,以非法定程序的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利本人或民代,可處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這次修法將各級民意代表的助理納入該法的關係人,並明確定義「各級民意代表助理」包括公費助理、加入助理工會的助理,以及其他受民意代表指揮監督的助理。

修正案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的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的交易行為。不過,依政府採購法或其他法令,以公告程序辦理的採購、標售、標租、招標等,以及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的補助,或是禁止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的補助、一定金額以下的補助及交易等,都不在此限。

修正案規定,公職人員如果沒有利益迴避,可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鍰,經令其迴避而不迴避,罰鍰提高到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還可以按次處罰,但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如果假借職務圖利自己或關係人,可處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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